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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准”包括:
一、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点位属性;
二、故意堵塞、蒙罩采样口或对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工干扰;
三、随意修改监测设备的温湿度、斜率、截距和流量等参数设置;
四、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校验参数(标准物质浓度、颗粒物标准膜等)的设置;
五、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
六、擅自删除监测数据;
七、擅自有选择性地挑选部分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八、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九、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