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全汇总 !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