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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前获批新药将获得无ZL补偿期!

20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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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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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ZL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于5月31日前获批新药,有没有ZL补偿期,是业界关心的话题,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ZL法相关问题解答》,对于: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ZL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ZL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ZL权期限补偿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与了明确答复: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ZL,药品ZL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这意味着,在5月31日前获批上市的新药,将失去最高达5年的ZL权期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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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原文:

  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ZL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ZL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ZL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ZL法》的决定,修改后的ZL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ZL,药品ZL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修改后的ZL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ZL,国家知识产权局应ZL权人的请求给予ZL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ZL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ZL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ZL法实施细则对药品ZL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ZL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ZL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ZL,给予药品ZL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因ZL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ZL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ZL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ZL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ZL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修改后ZL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医药行业迎来重磅利好。

  修改后的ZL法,对医药行业有哪些相关的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

  宋建华说,本次修改ZL法在加强药品ZL保护、鼓励医药领域创新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了关于药品ZL期限补偿的规定。

  修改内容: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ZL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ZL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ZL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ZL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ZL权的,国务院ZL行政部门应ZL权人的请求,就发明ZL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ZL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ZL,国务院ZL行政部门应ZL权人的请求给予ZL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ZL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现阶段,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药企对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逐步提高,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为促进国外新药能够尽早在我国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建立药品ZL期限补偿制度,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ZL,应ZL权人的请求给予ZL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ZL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新增了药品ZL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修改内容: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ZL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ZL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ZL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ZL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ZL权纠纷,向国务院ZL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ZL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ZL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新增了药品ZL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ZL纠纷。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ZL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纠纷,仍可以另行提起ZL侵权诉讼。

  CDE上线药品ZL信息登记平台,药品ZL链接制度要来了

  2021年5月18日,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药品ZL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相关ZL信息登记平台公开测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审评中心正式发布《中国上市药品ZL信息登记平台》,测试时间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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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及《ZL法》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药品ZL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为配合办法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整体工作部署,经内部讨论和征询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我中心搭建了中国上市药品ZL信息登记平台,并附填表说明、ZL声明公开模板。现对登记平台开展公开测试,并征集各方意见。测试地址:https://zldj.cde.org.cn。

  请已在中国上市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参与相关药品ZL信息登记测试。为便于工作衔接,待药品ZL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办法实施后,测试期间已按要求登记的相关ZL信息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认后公开,作为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以及生物类似药申请人作出ZL声明的依据信息。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保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测试时间至5月31日。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持续完善。您的反馈意见请发至zhangxx@cde.org.cn,抄送yjjdc@nmpa.gov.cn,并注明主题“中国上市药品ZL信息登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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