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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放射物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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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qi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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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2号)

其目的是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第11号)

其目的是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

其目的是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动。

(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3-1995)

代替GB 9133-1988。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分级准则,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处理、整备、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5)《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准公布,自2010年3月18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

代替GB11806-1989。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在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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