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必检项目)。
(1)颗粒剂应检查“粒度”。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Ⅸ E第二法 双筛分法]检查。
(2)颗粒剂应检查“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照干燥失重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Ⅷ L]测定。
(3)除另有规定外,可溶颗粒和泡腾颗粒应检查“溶化性”。照颗粒剂溶化性方法检查,溶化性应符合规定。混悬颗粒或已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4)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检查“装量差异”。按颗粒剂装量差异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一般不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5)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检查“装量”,照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X F]检查,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