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而在此前公布的相关文件中,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公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谱尼、华测等三方机构列入其中。
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文件中,对土壤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以及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详查计划检测项目
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
土壤无机污染物
土壤有机污染物
土壤理化性质
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
地下水无机污染物
地下水有机污染物
检测方法说明:
ICP-MS 等离子体质谱、ICP-AES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GAAS石墨炉原子吸收、FAAS火焰原子吸收、 AFS 原子荧光、GC-FID 气相色谱火焰光度、GC-MSD气相色谱质谱、HRGC-HRMS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基本要求
无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
(包括土壤理化性质)
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
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名录(首批)
(……)
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
一、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与内容
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
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普查试点,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启动并完成全国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国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四、普查组织实施
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中央负责全国技术规程制定、平台系统构建、工作底图制作、采样点规划布设等;负责国家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内业测试化验结果抽查校核、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唐仁健 农业农村部部长
陆 昊 自然资源部部长
郭 玮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唐登杰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邱启文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田学斌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李晓超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李树铭 国家林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兼任。
附件: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录
序号 | 质量控制实验室 | 质控工作范围 | 推 荐 单 位 |
1 |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 全国 | 环境保护部 |
2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全国 | |
3 | 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 全国 | 国土资源部 |
4 | 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 全国 | 农业部 |
5 | 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 全国 | |
6 |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 北京市 |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三部门共同推荐 |
7 |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 天津市 | |
8 |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河北省 | |
9 |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山西省 | |
10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内蒙古自治区 | |
11 |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 辽宁省 | |
12 |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吉林省 |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三部门共同推荐 |
13 |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黑龙江省 | |
14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 上海市 | |
15 |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 江苏省 | |
16 |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 浙江省 | |
17 |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安徽省 | |
18 |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福建省 | |
19 |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江西省 | |
20 |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山东省 | |
21 |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 河南省 | |
22 |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湖北省 | |
23 |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湖南省 | |
24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 广东省 | |
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
26 | 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海南省 | |
27 |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 重庆市 | |
28 |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 四川省 |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三部门共同推荐 |
29 |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贵州省 | |
30 |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云南省 | |
31 |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西藏自治区 | |
32 |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陕西省 | |
33 |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甘肃省 | |
34 | 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青海省 | |
35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3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37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二噁英实验室名录
序号 | 检测实验室 | 检测工作范围 | 推荐部门 |
1 | 国家环境保护二噁英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 全国 | 环境保护部 |
2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华北分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全国 | |
3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华东分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 全国 | |
4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华南分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全国 | |
5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华中分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全国 | |
6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西南分中心(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 全国 | |
7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西北分中心(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全国 | |
8 | 国家二噁英环境监测东北分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 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