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并征求意见。
《意见》特别强调:要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底前,按有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完成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及各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评价。并鼓励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功能区自动监测数据,结合区域、道路交通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噪声源排放监测数据,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绘制并发布城市噪声地图,加强对城市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噪声污染特征和变化规律分析,有效支撑对噪声污染的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同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噪声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监测,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承担噪声监测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仪器检定,定期进行校准。
此外,《意见》就强化噪声监测科研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加强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技术攻关,加强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简易式、便携式噪声监测仪器设备。推进噪声污染溯源、噪声源定位与特征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