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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榆神矿区郭家滩煤矿(7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4.11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03/t20230331_1024773.html

名  称

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榆神矿区郭家滩煤矿(7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3-00091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3-03-28

  文  号环审〔2023〕28号

  主 题 词

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榆神矿区郭家滩煤矿(7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陕西榆林能源集团郭家滩矿业有限公司榆神矿区郭家滩煤矿(7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榆能字〔2022〕1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煤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镇和神木市大保当镇,是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建设项目。该煤矿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停工至今,已完成主斜井、副斜井、进风立井、回风立井井筒工程和变电站建设,未履行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为榆神矿区三期规划提出的先期试验示范项目,面积14.03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9501万吨,可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2-2煤层,设计开采规模为700万吨/年,服务年限约为10年,矿井为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开拓,设置1个开采水平,采取分层限高加固体充填(西翼)和分层限高加离层注浆(东翼)相结合的“保水采煤”方案,两翼同时开采,各设一个工作面。其中,开拓大巷西翼面积约4.61平方公里(开采面积约1.84平方公里),生产能力150万吨/年,西翼采用综合机械化固体充填工艺,充填率约60%;开拓大巷东翼面积约9.42平方公里(开采面积约5.49平方公里),生产能力550万吨/年,东翼采取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地面钻孔“离层注浆”,注采比约0.35。

  该项目已建工程包括主斜井(净宽5.4米,配备带宽1.8米的带式输送机,提升能力4200吨/小时)、副斜井(净宽6米,进风量60立方米/秒)、进风立井(净直径7.5米,进风量40立方米/秒)、回风立井(净直径7.5米,回风量210立方米/秒)和变电所等设施。本次在已建工程基础上新建选煤厂(规模700万吨/年,重介浅槽选煤工艺)、原煤仓(2座,总容量5万吨)、产品煤仓(5座,总容量9万吨)、地销仓(4座,总容量1.32万吨)、矸石仓(1座,容量0.55万吨)等主体工程,维修车间、综采设备库、材料库,矸石充填、离层注浆系统(129座注浆站场)、快速装车站、供水、供电等公辅工程,矿井水处理站(2万立方米/天,其中深度脱盐处理规模为0.6万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主井工业场地规模100立方米/天,副井工业场地规模2000立方米/天)等环保工程和办公楼、宿舍等行政设施。产品经靖神铁路外运,部分地销煤经公路运输。快速装车站,主、副井工业场地进场道路已单独立项,并已取得环评批复。

  该项目总体符合陕北煤炭基地榆神矿区三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8〕448号文件和国能综函煤炭〔2017〕349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和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陕北黄土高原北缘、毛乌素沙漠东南缘,属榆神北部沙化控制生态功能区,井田呈沙丘沙地、风沙滩地和沟谷地貌,地带性植被为温性荒漠草原,覆盖度以中、低为主,荒漠化程度以重度、中度为主。井田内分布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开采后地表80%以上将沉陷,沉陷以轻度、中度为主,将加剧土地沙化,对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海子湿地、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主要含水层包括第四系萨拉乌苏组潜水含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裂隙承压含水层、侏罗系中统延安组基岩裂隙承压含水层,主要隔水层包括土层隔水层(第四系中更新统离石组隔水层和新近系上新统保德组隔水层)、侏罗系安定组隔水层。井田范围内分布有红石峡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有供水意义的第四系萨拉乌苏组潜水含水层、居民水井等环境保护目标。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红石峡饮用水水源地、居民水井等保护目标影响较小。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锅炉排放的烟气,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落实分层限高加固体充填、离层注浆“保水采煤”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对居住环境受沉陷影响的居民,在投产前采取搬迁等措施,对贾明滩海子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优化注浆站场布局,减少占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注浆结束后及时拆除离层注浆地面设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开展工程影响区生态修复专题研究,必要时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认真做好“保水采煤”方案和保水效果跟踪监测措施的设计,落实好“保水采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重点从第四系萨拉乌苏组含水层水位、越流补给量和导水裂缝带发育情况跟踪监测,煤系上覆岩层、含水层的岩层运动、变形监测,离层注浆和固体充填的实际参数动态监测等方面,做好“保水采煤”措施监控及效果跟踪监测;按年度开展保水效果评估,制定风险预案,结合评估结果不断优化“保水采煤”方案,切实保护区域第四系萨拉乌苏组潜水资源,最大限度减缓采煤对红石峡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对水源受影响的居民,在矿井投产前完成搬迁,制定居民供水预案,保障居民用水不受项目实施影响。固体填充和离层注浆等“保水采煤”措施应确保充填体浸出液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主井工业场地新建一座规模1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副井工业场地新建一座规模为20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新建一座规模不低于2万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深度脱盐处理规模为0.6万立方米/天),矿井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剩余部分经配套管线输送至金鸡滩、麻黄梁片区煤矿疏干水系统综合利用。选煤厂煤泥水闭路循环,不外排。浓盐水用于黄泥灌浆及矸石制浆。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副井工业场地设2台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达标排放。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筒仓贮存,矸石投放及制浆场地储矸场全封闭,制浆站、矸石投放站、筛分破碎车间等处配备除尘器,其他产尘点采取抑尘措施。煤炭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和铁路专用线外运,加强公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尽量减小对矿区及周边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瓦斯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场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处理后全部掺入末煤销售,离层注浆钻井泥浆不落地,定期运至市政垃圾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批复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3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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