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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任务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行政相对人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