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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信息公开是解决问题关键

2013.4.11

  “以前是隔三岔五烧一烧,今年是隔三岔五停一停,几乎每天都烧,而且是焚烧胶皮电线的味道,刺鼻难忍。有时候半夜被熏醒,早上那股臭味还散不去。”这是北京市一位居民所讲述的对于离她住处较近的某垃圾焚烧场所的真实感受。

  近年来,各地因为垃圾焚烧及处理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法律纠纷不断,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前垃圾处理的思路有待进一步明确和优化。

  认为信息公开不足选择诉讼

  不久前,北京环保爱好者陈立雯起诉广东省广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广州市环保局逾期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同时也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陈立雯对判决结果有几分失望,因为法院虽然认定环保局的逾期回复行为是违法的,但并未明确支持她要求环保局进一步公开信息的诉求,如环评报告和更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数据等等。

  据陈立雯介绍,2012年,为了更好地促进垃圾管理的公众参与,广州市政府成立了广州市城市废弃物处理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为了促进李坑垃圾焚烧厂的公众参与监督工作,还专门成立了李坑垃圾焚烧厂公众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包括周边的村民和一些民间环保人士。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也让村民有机会参与此项目的监督工作。在监督小组成立不久后,李坑垃圾焚烧厂就不断爆出垃圾焚烧不彻底,还有大量塑料袋未烧尽,管道爆裂频发等问题。

  “2012年7月20日,我们通过广州市环保局网站,在线提交了申请李坑垃圾焚烧项目的信息。申请内容四项: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此项目运行期间烟气排放监测数据报告以及二恶英检测数据和报告;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此项目运行期间飞灰和炉渣产生和处理数据报告;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是否是广东省重点的强制性二恶英排放源。在线提交申请信息显示成功。”陈立雯说。

  8月22日,距离7月21日申请信息公开已经过去了1个多月的时间,陈立雯依然没有收到广州市环保局的任何回复,也没有关于延期回复的信件。当天,她给广州市环保局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询问至今没有收到回复的原因。并提出,如果一直收不到回复的话,将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9月4日,陈立雯收到广州市环保局“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拆开信后,看到回复内容是8月31日从广州市环保局盖章的文件。

  由于认为广州市环保局8月31日的回复内容里大量缺失所申请的信息,陈立雯决定通过诉讼渠道来获取这些信息。

  信息公开是接受监督第一步

  作为长期关注垃圾焚烧的环保爱好者,从2011年2月开始,陈立雯已经向国内十几个省市的环保厅或地方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尽管陈立雯觉得广州环保局在公开信息时“磨叽”,但她也承认,她和多地环保部门打过交道之后感到,无论是要求答复时还是走上法院之后,广州市环保局的态度都是很开明很好的。

  陈立雯认为,关于垃圾焚烧厂的信息公开,是目前争议最大的。

  2012年5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海安垃圾焚烧厂周边居民谢勇诉江苏省环保厅案件。诉讼理由是江苏省环保厅未公开其所申请的江苏天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的海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的相关信息。同年6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件,并于同年8月13日作出判决,要求江苏省环保厅重新作出答复,支持案件当事人信息公开的知情权。

  对于上述案件,陈立雯同样和其他环保志愿者一起进行了深入调研。

  “我们曾经多次实地调查当地垃圾焚烧项目的运行情况。在实地调查过程和研究中,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包括没有排污许可证、没有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没有通过环评验收就运营、二恶英等污染物排放超标等。”陈立雯说,监管不到位引发的问题也慢慢进入大众的视野。要解决问题,毫无疑问,信息公开是环保部门取信于民,接受公众监督的第一步。

  鼓励公众参与方能促进监管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公开环评报告全本的先例。2011年,秦皇岛西部垃圾焚烧厂周边村民诉河北省环保厅,要求其公布此项目的环保报告全本。河北省环保厅顺应民意,毫不犹豫的将环评报告全本公布给诉讼村民。

  “在所有信息里,环评报告全本是公众了解在建垃圾焚烧项目,监督运行项目最基础的信息。”陈立雯说。

  对垃圾焚烧有着深入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毛达告诉记者,应该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在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的作用。在我国,有效的公众参与能促进监管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而信息公开又是公众参与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为此,政府和企业应主动公开末端处理设施的环评报告、可行性报告、环保验收报告、运行监测的数据、违法处罚情况等信息,尤其是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垃圾焚烧厂二恶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理监管报告等;应鼓励公众独立开展现场监督的行为;并加强对违法企业和政府监管不力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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