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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纳岭沟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3-00219
分 类辐射源安全监管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3-07-17
文 号环审〔2023〕79号
主 题 词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纳岭沟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铀发〔2023〕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浸采铀井场、水冶厂、现场办公及倒班宿舍区、辅助工程和远程控制中心(远程控制中心位于呼和浩特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你公司应加强地浸采铀对地下水的长期环境影响、地浸采铀退役治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督促地浸铀矿山建设单位强化地下水监测、数据积累,制定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有效应对预案,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7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核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