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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取本品1.0g,加水10ml溶解后,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5.0~6.5干燥失重取本品,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0.3%(通则0831)。炽灼残渣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0.1%。重金属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