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品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条例,医院和病室的贮药处均须加锁,处方颜色应与其他药处方区别开。各级负责保管人员均应遵守交接班制度,不可稍有疏忽。
2. 根据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止痛治疗指导原则》中关于癌症疼痛治疗用药个体化的规定,对癌症患者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
3. 必须慎用于下列患者:
① 有药物滥用史;
② 颅内压升高;
③ 低血容量性低血压;
④ 胆道疾病;
⑤ 胰腺炎;
⑥ 严重肾衰;
⑦ 严重慢性阻塞性疾病;
⑧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⑨ 严重支气管哮喘;
⑩ 呼吸抑制;
4. 未明确诊断的疼痛,尽可能不用本品,以免掩盖病情,贻误诊断。
5. 可干扰对脑脊液压升高的病因诊断,这是因为本品使二氧化碳滞留,脑血管扩张的结果。
6. 能促使胆道括约肌收缩,引起胆管系的内压上升;可使血浆淀粉酶和脂肪酶均升高。
7. 对血清碱性磷酸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胆红素、乳酸脱氢酶等测定有一定影响,故应在本品停药24小时以上方可进行以上项目测定,以防可能出现假阳性。
8. 对有癫痫病史的患者,吗啡可降低癫痫发作的阈值。
9. 吗啡可削弱驾驶和操作机械的能力。
10. 必须整片吞服,不要掰开、咀嚼或碾碎,否则会导致潜在性致死剂量的吗啡快速释放和吸收。
11. 不经胃肠途径滥用口服药物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致死。
12. 长期使用患者会产生对药物的耐受性并需要逐渐提高服用剂量以控制疼痛。长期使用该产品可导致身体依赖性,而且当治疗突然停止时就会发生戒断综合症。当患者不再需要吗啡治疗时,最好逐渐减小用药剂量以防止戒断综合症的发生。
13. 如其它强阿片激动剂一样,吗啡有滥用可能。吗啡可能被患有隐性或显性成瘾性的人寻求和滥用。在经过适当治疗的疼痛患者中,极少有对阿片类止痛剂产生心理依赖性的报道。然而,没有资料可用来确证慢性疼痛患者产生真实的心理依赖的发生率。有酒精和药物滥用史的患者使用本品要特别注意。
14.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吗啡为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因此运动员慎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