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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2024.4.22

关于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请示》(中核苏能发〔2023〕2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一期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西陬山,拟建设2台华龙一号压水堆机组、1台HTR-PM600S高温气冷堆机组及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措施降低海水冷却塔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开展冷却水源设计改进的可行性研究。

  (二)进一步完善长距离取排水管线监测手段和维修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三)在确定核电厂中低放废物处置方案时,明确中低放废物最终去向。

  三、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4年4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印发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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