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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破学术期刊生态怪圈

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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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e

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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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交钱、一手发论文,收取高额版面费;代写、代发论文“一条龙服务”,形成完整产业链……这些发生在学术期刊间的种种乱象,早已不是新鲜事。近期多家媒体对此问题的关注,再次把这一话题带回公众视野。

  代写论文产业链有其形成前提,即论文沦为商品,明码标价;期刊收钱发稿,作者编辑默认。长此以往,导致高质论文出走海外,低质期刊充斥市场,形成学术生态恶性循环。版面费处于产业链前端,是万恶之源吗?代写代发行为应该如何看待?如何打破这一怪圈?

  “版面费”:摇摆在合法与非法之间

  版面费类似称谓很多,如发表费、出版费、审稿费等。在不少专家学者看来,滥收版面费成就了论文买卖市场,成为论文买卖产业化和学术界乱象丛生的始作俑者。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长秋关注这一领域许久。致力于学术规范法律化的他认为,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是违法的。著作权法规定,报刊杂志等采用他人稿件必须支付作者稿酬。原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也规定:“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

  但刘长秋同时表示,2011年国务院修改《出版管理条例》时,将出租版面的行为从违法行为中除去,这一修改让版面费的法律界定更加模糊。

  但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对版面费不可简单否定。2006年,西安交大期刊中心主任赵大良曾发表文章《科技论文发表费收取的合理性及其规范》,引起学术界的争议。赵大良认为,学术论文作为科研成果,其出版传播也应当属于研究活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成果的出版传播理所应当,况且现在很多研究课题立项时,也包含 “出版费用”。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是支持者之一。“版面费并非中国独有,美国顶级期刊《科学》、《自然》等也是收取一定的图表费,第一幅彩图约收600美元。这并不是一项坏政策。”

  熊丙奇认为,现在之所以出现混乱,主要坏在执行。“发稿收钱”本是论文审核通过后,编辑向作者征收费用,而“收钱发稿”则以版面费为准入门槛,收费与发表挂钩,不看论文质量,把钱当作敲门砖。正是“收钱发稿”现象的盛行,学术界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怪圈在哪一环能被打破

  没有需求就没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良莠不齐的期刊充斥市场,也是导致混乱的原因。据报道,中国每个研究所和大学都有学术期刊,但多数“学术水平不高”。

  据刘长秋和熊丙奇介绍,美国期刊的收费与中国不尽相同,因为双方生存模式不同。美国学术期刊大多隶属行业协会,每年定期收取会员费用。其主编、编辑多为大学教授或研究员,一般是兼职,所以期刊运营相对容易。反观国内期刊,不少是为了满足论文发表量的要求而存在,难免被利益左右。

  “经营状况不应成为放任收取版面费的借口。”刘长秋质疑,许多期刊难以生存归根结底是论文质量差,在学界没有口碑,这样的期刊存在价值并不大,可以允许正常的优胜劣汰。

  熊丙奇认为,归根结底是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评价机制,政府主导学术研究,导致缺乏竞争力。他建议逐步减少学术期刊的行政色彩,然后政府成立一些公益基金来支持期刊发展。这样使得期刊资金来源多元化,也能减少对发行量和版面费的依赖。

  事实上,监管部门不明晰的态度,也侧面促进了收取版面费的盛行。原新闻出版总署整治两起非法出版物案例后提出要求,将停办片面依赖版面费生存的期刊,非学术期刊不得征收版面费等。表态中并未明确提出:任何学术期刊不得收取版面费。

  要想实现良好的学术生态循环,依法清理期刊市场是第一步骤,这当然需要监管部门更明确的态度和更有力的措施。这是刘长秋和熊丙奇的一致看法。

  代写代发带出的法律问题

  如果说版面费在道德和法律上还有待商榷,那么代写论文的性质则容易界定得多。公司化经营论文买卖的公司多数认定这块灰色市场的安全性,在网站上宣称代写属你情我愿,不涉及法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刘长秋很无奈,“代写代发是滥收版面费的衍生现象。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买卖论文属违法。根据著作权法,论文作者有权处置自己撰写的文章。”

  代写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这并不代表就不牵扯法律问题。刘长秋介绍说,如果代写者有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但自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能被追求法律责任,委托人也不能置身事外,同样要担责。同时,委托人自论文发表之日起,就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代写者可以保护自身著作权为由,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期刊若有联合侵权行为,也会承担相应责任。

  刘长秋还指出,代写公司也涉嫌非法经营。工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为“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服务”,这其中并不包含代写代发行为,随时可被查处。

  据了解,今年起实施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购买、出售论文,组织论文买卖,找人代写或替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均属于学术论文作假,学生所为则给予开出学籍处分,教师所为则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这一规定,从产业链前端对论文买卖进行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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