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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性疗法”新药研发风头正劲

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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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e

随遇而安

  最近,“突破性疗法”认定药物obinutuzumab和Ibrutinib相继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上市。另外,还有26项“突破性疗法”认定药物的研发正在进行中,包括30款药物和22种适应证。由此可见,“突破性疗法”新药研发正呈上升势头。

  申请进入快车道

  “突破性疗法”认定源于2012年7月9日正式生效的FDA安全及创新法案(SIA),目的是加快某些新药的开发和审评,且这些药物应对现有的危急疾病和未满足医疗需求的治疗方法有明显的改善。具有“突破性疗法”认定资格药物的审批程序与FDA长期建立的加速审批快速通道以及重点新药的优先审评程序相类似。

  Vertex制药公司的两款新药在2013年1月首次获得FDA“突破性疗法”认定——Kalydeco(ivacaftor)单药和Kalydeco/VX-809复方药治疗的疾病是囊性纤维化(CF)。

  2013 年11月1日,罗氏/基因泰克的“突破性疗法”认定药物obinutuzumab(联合苯丁酸氮芥化疗,用于既往未经治疗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的治疗)获得FDA批准上市。之后不到两周的时间,即同月的13日,Pharmacyclics/强生的“突破性疗法”认定药物Ibrutinib也获得了 FDA批准,作为套细胞淋巴癌的单个治疗药物,适用于之前用其他手段治疗过的套细胞淋巴癌患者的治疗。

  截至2013年11月8日,FDA已经授予33项“突破性疗法”认定,其中,药物开发者公开的有26项,包括30款药物——小分子、抗体、反义药物以及酶替代疗法和22种适应证。

  华盛顿的一家智囊机构兼倡导组织——癌症研究之友的执行董事、“突破性疗法”认定早期倡导者杰夫•艾伦说:“这实在是令人鼓舞,我们看到用于治疗各种各样严重疾病的”突破性疗法“认定产品具有如此多样性,而且获得批准进入临床应用的速度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

  据了解,目前,FDA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收到106宗“突破性疗法”认定申请,已拒绝48项申请,除去25项等待最终决定的申请,其成功率为41%。相比之下,FDA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收到13项“突破性疗法”认定申请,已拒绝10项申请,目前还没有获得批准的申请。

  “突破性疗法”认定申请的激增也引起了怀疑,至少在FDA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是如此。FDA罕用药物开发办公室前主任蒂莫西•科特说:“如果不是为了防止药物质量降低,‘突破性疗法’认定的数目将会是现在的3倍。”

  癌症领域最易“突破”

  2013 年6月,FDA发布了业界期待已久的加快药物审批指南草案——《行业指导原则:严重疾病药物和生物制剂加急审批程序》(以下简称指南草案),首次为该机构通过“突破性疗法”认定途径审批药物提供了官方指南。依据指南草案广泛的内容,FDA提出了需要“初步的临床证据”表明申请药物与目前可用的治疗药物相比,对“严重或威胁生命的疾病”具有“实质性改善”,至少是在一个“临床显著”的终点是如此的要求。

  对此,药物开发者、患者权益团体和其他组织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辉瑞公司在回应中提出了“什么样的证据标准符合‘初步证据’”的疑问。诺华的回应质疑“显著改善”和“临床优势”之间的区别。FDA表示将在今年夏天发布最终指导文件。

  就目前公开的26项“突破性疗法”认定,抗癌药物是最为成功的领域,占12项(46%)。非肿瘤治疗领域的项目集中在感染性疾病(丙型肝炎病毒)和呼吸系统疾病(囊性纤维化)。其余的药物涉及许多疾病领域,其中约一半是针对遗传疾病的治疗。

  “突破性疗法”认定中的罕见疾病药物同样特别突出,16项(62%)认定被授予罕见疾病药物,其中7项是治疗罕见的癌症适应证。

  就临床试验阶段状态而言,“突破性疗法”认定情况同样令人惊讶。FDA在其指南草案中建议,申请者提交“突破性疗法”认定申请的“理想状态是不迟于Ⅱ期临床试验结束的会议”。但在上述“突破性疗法”的认定申请中,有15项(58%)都为正在或已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状态。例如,罗氏和基因泰克在去年5月宣布其 obinutuzumab获得“突破性疗法”认定仅一个月后,就提交了该药的新药上市申请。

  审评制度需完善

  指南草案还指出了“突破性疗法”认定的好处:除了可进入快速审评通道,申请者还可获得高效和密集的试验设计指导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增加,可以说是受到了FDA的各种照顾。

  例如,2008年“加急审评”药品试验平均花费时间为5.1年。而Pharmacyclics公司称“突破性疗法”认定使其仅用了近9个月就完成了ibrutinib治疗套细胞淋巴瘤的临床开发。

  指南草案还表示,若试验结果不能证明公司早期对药物的承诺,可以收回“突破性疗法”认定。葛兰素史克的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药物drisapersen可能是推动这种决定的第一个候选物。该药物在去年6月因对53名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产生了令人信服的疗效数据而获得FDA“突破性疗法”认定,但随后在同年9 月对186名患者的Ⅲ期临床试验中,该药物却遭遇了失败。

  另外,对同一适应证授予多种药物“突破性疗法”认定状态可能也是有危险的。指南草案中指出:“如果两种药物之一获得批准,另一种就不用保留其认定,除非申请者提供的证据表明该药物与最近批准的药物有显著改善优势。”目前,4种相互竞争的丙型肝炎病毒的组合物,以及两个二线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的药物,有望成为测试该案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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