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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猪头肉撒“盐”店主获刑六个月

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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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wz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为了让自家店里的猪头肉卖相更好,保质期更长,泰来县一位“聪明”的店主在自家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中违规添加了亚硝酸盐,被泰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在泰来县经营熟食店的姜某,为了使自家店里卖的猪头肉易烂,色泽红润更好卖,他在加工熟食过程中添入添加剂亚硝酸盐,销售给当地的饭店和住户。经鉴定,其加工的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41mg/kg,超出国家标准,大量食用此食品会导致食物中毒及人体感染食源性疾病。

  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亚硝酸盐生产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户,要守法经营,不要以身试法;消费者在购买猪头肉等肉制品时,要警惕过度亮红的肉制品,当心毒从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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