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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分居与子女的精神健康

201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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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般的艾克西利欧

Nothing is ture, Everything is permitted

  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儿童因父母离婚或分居而经历着家庭环境的不稳定,或承受着非婚生/同居生育的后果。在西方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上述现象最为常见;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相对少见,但也呈现上升趋势。其中,非婚同居的稳定性不及婚姻;这种“折中”状态在北欧及西欧尤其常见,降低了全社会的离婚率,但没有降低单亲家庭的比例。

  在家庭变革方面,美国发挥了“带头”作用: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美国的离婚现象即大幅增加,其次是非婚生育(同居或未同居)的激增。一二十年后,其他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离婚率也开始升高,而亚洲国家也被卷入其中。今天,只有大约60%的美国儿童与处于婚姻状态的生物学父母共同生活,这一比例仅略高于欧洲小国拉脱维亚,为世界第二低。

  危害

  一些人将家庭不稳定视为儿童所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这一现象并不那么可怕,甚至有其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婚姻不幸福的女性或暴露于严重冲突的儿童而言。

  研究明确显示,父母离婚/分居与儿童青少年一系列适应问题风险的升高相关,包括学业困难(如学习成绩差及辍学)、破坏行为(如品行及物质使用问题)、抑郁心境等。离婚/分居父母的子女也更容易参与高危性行为,生活在贫困中,自己长大后组建的家庭也经常不稳定。上述风险升高的幅度通常为50%-100%。

  尽管大部分离婚父母的子女表现出了较好的复原力,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问题,但必须认识到的是,这些年轻人即使看上去健康,在某些特定场合也会深感痛苦和无助,包括担心毕业仪式及婚礼之类的事件——这些情况下,父母双方通常会同时出席。

  为了克服潜在混杂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研究者使用了一系列手段,包括开展双生子研究,以控制那些无法测定的环境及遗传因素。这些手段的确降低了父母离婚对于后代精神健康受损的危险幅度,但并未消除这一因果关系。

  大量研究还指出,很多因素作为桥梁,参与调节了父母婚姻不稳与子女精神健康状况不佳的相关性;换言之,父母婚姻不稳可造成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进一步损害了子女的精神健康。基于与子女精神健康的相关性,这些因素由强到弱依次为有效养育较少、父母冲突、经济困难、与双亲之一接触有限(通常是父亲)。因此,父母婚姻不稳并非单一的高危因素,而仅仅是连锁反应的开始。

  个体、家庭、种族及文化因素也影响着上述因果关系,不同家庭应区别对待。例如在美国,父母分居在白人儿童中造成的社会情绪问题甚于非裔或西班牙裔儿童。对其他婚姻形式的接纳程度,以及“大家庭”支持系统的功能,可能与上述种族差异有关。

  干预

  理解家庭巨变及其对子女带来的后果,对于各种医疗环境下的医务工作者都很重要。例如,治疗儿童患者的医生可能会观察到某些危险的苗头(例如,孩子在父母离异后陷入抑郁),有时会被要求帮助儿童更好地应对家庭转换,或直面离异父母关于儿童是否健康或需要治疗的争论。精神卫生工作者可以在父母咨询或政策制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而学校也面临类似的机遇和困难。

  精神卫生机构内,父母分居的儿童及成人患者比例尤其高。大部分精神卫生干预以已知的中介因素为靶点,如养育问题或家庭冲突,试图通过改善这些情况发挥疗效。结构化干预可以提供养育方面的支持及教育,研究显示此类手段可减少儿童的心理问题。遗憾的是,针对离婚家庭的精神卫生干预措施很少得到严谨的研究。

  父母离婚/分居还可能带来法律问题,包括孩子的生活状态及监护权。就监护权而言,“对儿童最有利”是基本的操作原则,其中“最有利”通常指心理层面,而非经济层面之类。无论愿意还是不愿意,精神卫生工作者及相关人员有时会作为专业鉴定人员出庭,参与监护权的审判。

  除了对簿公堂,一些专业人员也在推进其他方式,如调解,即由中立的第三方帮助父母自行解决争端。调解不仅可以解决矛盾本身,对于儿童而言还可以降低冲突水平,改善父母养育,并鼓励父母双方在儿童的生活中同时保持活跃。一项随访12年的随机对照研究显示,相比于诉讼,调解能够带来上述所有理想转归。另一项随机对照研究则显示,谨慎地让孩子参与调解过程有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尽管初步结果显示出了一定的潜力,但调解及其他干预手段仍需要严谨的研究,因为一些看似好意的手段可能并无效果,甚至好心办坏事,同时浪费了有限的资源。

  相比于将孩子“判”给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监护权(joint physical custody)逐渐成为热点,即由父母各自承担25-50%的监护时间。在美国及很多西方国家,共同生活监护的现象正在增加,但在破裂家庭中的总体比例仍不高,不同国家在15-50%之间。一些父权团体正在推进“50/50监护权”,让父亲获得与母亲同等的监护时间。

  尽管这一手段可能为很多家庭带来获益,但包括本文作者在内的很多专业人士都担心,这种正确的解决方法可能会用在错误的父母身上——10%或以下的诉诸公堂的父母。其他一些担忧包括幼童与依恋对象的分离时间过长,交通所占时间在监护时间中所占比例过高,监护时间是否必须精确对等,以及儿童的某些精神健康问题(如孤独症谱系障碍)或人格特点是否会导致共同生活监护不易成功。

  结语

  简言之,有必要在充分考虑婚姻关系不稳对子女的危害、儿童复原力的角色及后果异质性的基础上,探讨有效的干预措施,包括政策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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