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破损皮肤处,或开放性伤口、粘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的唾液或组织。此外,罕见情况下,可通过器官移植或吸入气溶胶而感染狂犬病病毒。
2、分级
按照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I级、II级、III级暴露。
I级暴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接触或喂养动物;
②完好的皮肤被舔;
③完好的皮肤接触狂犬病动物或人狂犬病病例的分泌物或排泄物。
II 级暴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②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首先用肉眼仔细观察暴露处皮肤有无破损;当肉眼难以判断时,可用酒精擦拭暴露处,如有疼痛感,则表明皮肤存在破损(此法仅适于致伤当时测试使用)。
III 级暴露(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单处或多处贯穿皮肤的咬伤或抓伤(“贯穿”表示至少已伤及真皮层和血管,临床表现为肉眼可见出血或皮下组织);
②破损皮肤被舔舐(应注意皮肤皲裂、抓挠等各种原因导致的微小皮肤破损);
③粘膜被动物唾液污染(如被舔舐);
④暴露于蝙蝠(当人与蝙蝠之间发生接触时应考虑进行暴露后预防,除非暴露者排除咬伤、抓伤或粘膜的暴露)。
3、不同级别相应处置措施
①判定为 I 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②判定为 II 级暴露者,应立即处理伤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参见下文疫苗接种及再次暴露后处置中疫苗接种的内容);
③判定为 III 级暴露者,应立即处理伤口,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参见下文疫苗接种、再次暴露后处置中疫苗接种及被动免疫制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