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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企业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