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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3.27

原文地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3/t20240327_1069387.html

名  称

关于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4-00128

  分  类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4-03-22

  文  号环审〔2024〕37号

  主 题 词

关于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荔湾3-1气田调整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主要通过增加井口和海底管道的输送压力,以提高荔湾3-1气田的设计采收率。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LW3-1 CEP平台新增1台段塞流捕集器、3台预增压湿气压缩机及配套设备、3台凝析油增压泵及配套过滤器、1台10兆瓦透平发电机组及配套变压器,并对供电及控制系统进行适应性改造;在中心管汇南侧新建1套水下压缩机站及1台水下变压器;新建LW3-1 CEP平台至水下压缩机站海底电缆、脐带缆各1条,长度均约为81.5千米。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施工垃圾、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合格的食品废弃物除外)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应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其中含油生产水排放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各类船舶产生的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二)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规定报告珠江南海局并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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