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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为导向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新版《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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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don

如鱼得水 如鸟投林

“新增了‘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和‘监督管理’两章。”“鼓励科技创新的好政策、硬措施越来越多。”“对企业来说,都是真金白银的实惠。”4月底以来,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湖北科技界中引发热议,新版《条例》为湖北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更加注重对科技创新的优化激励和保障机制。

  这是湖北第二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对原《条例》8章54条全部进行了修改,充实到现在的9章60条。新版《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夯实自立自强根基

  湖北省科技厅副厅长陈俊表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新版《条例》坚持以“用”为导向,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同发展。

  明确建立完善财政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

  陈俊介绍,下一步,将在基础研究的平台布局、项目谋划、机制创新上下足功夫、持续发力,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创新原动力;激活基础研究创新资源,提升基础研究战略力量,加大基础研究多元投入。

  在加快融入国家实验室体系上,湖北省支持实验室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科研;推动湖北实验室效能提升,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

  在稳步提高基础研究财政投入上,该省继续拓展湖北省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资金池”,加大对重点领域、人才和平台的持续支持。

  “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条例》明确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项目,设立有关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健全科技企业梯次培养机制。”陈俊说。

  赋权激发创新活力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文金介绍,新版《条例》尽可能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新版《条例》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规定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投入方式、开支标准、成果分配等事项上的自主决定权;同时规定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在上位法和湖北省相关法规有关容错免责规定的基础上,新版《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科技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可以予以免责。

  新版《条例》构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和评价机制,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科研团队。

  其中,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促进科创能级提升

  科技人才是推动创新的不竭动力,新版《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培育,鼓励科研人员流动。

  目前,湖北省高校现有科研人员7.9万人,汇聚了全省70%以上的基础研究人员,下一步湖北将大力推进高校创新资源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

  为此,湖北省教育厅将指导高校对照新版《条例》全面修订校内制度,凡与要求相悖、未细化落实措施的,均要求2024年底以前予以修订、完善,确保《条例》在高校落地生根、全面见效。

  优化调整三大都市圈高等教育资源布局,新设网络安全、航空等领域高校,服务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高校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培育建设湖北实验室,参与8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建20个左右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建好1个国家级和4个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支持校企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校企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深入实施‘百校联千企’行动,选派高校800名以上高校博士学历人员,担任企业创新联络员,对接各类创新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戴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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