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特指未指定检测对象或只是指定了某一类检测对象的仪器设备分析方法通则。
如:
JY/T016-1996《波长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方法通则》
GB/T 15337-2008《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通则》
JIS K0127-2001《离子色谱分析方法通则》
那么,通则类标准可以申请CNAS和CMA认可吗?
情况1
对某检测对象使用特定仪器法检测时,已有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的,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认可。
下面以金属材料为例。
案例1
对于低合金钢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试元素含量时,JY/T 015-199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方法通则》不予认可。
因为GB/T20125-2006《低合金钢多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现行有效。
案例2
对于钢铁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试元素含量,GB/T16597-1996《冶金产品分析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通则》不能认可。
因为GB/T223.79-2007《钢铁多元素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现行有效。
情况2
如果不是上述1中所述情况,实验室申请认可“仪器法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时,现场评审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实验室是否针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参数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的内容,适用时至少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对象及检测范围、样品制备、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要求、分析条件、校准曲线的绘制、仪器的标准化、测定、结果的计算。
2、实验室是否按照要求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了方法确认,保存了相关记录。
方法确认的内容, 适用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方法的选择性、方法适用范围、检出限和/或定量限、测量范围和/或线性范围、稳健度、准确度(精密度、正确度)、灵敏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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