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247 条与 移动源排放限值 相关的标准,共 17 页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的术语、分类、标识、贮存、安全防护、运行与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上使用的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处理的设计、控制和管理。
Mobile laboratory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O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ped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Ⅲ)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Ⅲ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 、发动机排量大于5O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O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the emissions of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on the running mode (CHINA stage Ⅲ)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M、N、N和N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 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和M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Ⅲ,Ⅳ,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装用的柴油机及其车辆。 若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装用的柴油机已按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通过型式核准,则该车型装用的柴油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diesel engines of tri - wheel & low - speed goods vehicles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noise emitted by accelerating Motorcycles and Mopeds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以及双怠速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O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类汽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气体燃料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方法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fuel evaporative Pollutants from heavy-duty vehicles equipped with P.I engines (Trap method)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赛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noise emitted by stationary Motorcycles and Mopeds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RIC)稳态工况下两种排烟特性的测量方法。一种方法是用测量光束的明暗度来评定排烟的消光度,另一种方法是用测量滤纸的黑度来评定碳烟含量。如有必要,对于特定用途的发动机还可规定单独的要求。 GB/T 8190的本部分不涉及瞬态工况的测量。‘在瞬态工况下使用烟度计,由于仪器类型不同,所得结果均不能比较,除非取样条件相同,仪器特性相似。 GB/T 8190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其中包括用于驱动农用拖拉机和道路车辆的发动机。 本部分也适用于驱动筑路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其他尚无合适国家标准用以测量排气烟度的发动机。 注:如将水喷入排气系统,则只能在喷水处上游进行测量或取样。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Part 3: Definition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exhaust gas smoke under steady-state conditions
GB/T 8190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以确定发动机系组技术规格和选择系组母机的参数。本部分适用于可能需要修改或调整才能适应现场使用条件的固定式发动机和船用辅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Part 7: Engine family determination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peds under running mode
本标准规定了在怠速工况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中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排放的容积浓度限值、测量仪器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火花点火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at idle speed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 under running mode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包括汽车排放物和与汽车排放有关的控制系统、分析测定方法、分析测定仪器、试验方法、标准、法规、燃料、代用燃料和能源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别的汽车和汽车发动机。
Automotive emission-Terms and definitions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Ⅱ)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的测量与评估使用方法,并定义了相应的排放术语。本标准提供了对试验环境、仪器及测量精度与数据修正的要求,使烟气排放的鉴定有了统一的标准。同时还给出了表示烟气排放物的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 依据本标准进行烟气测量时,要测的组分应由有关各方协商决定。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产生机械轴功率和(或)用作发电驱动的燃气轮机,但不包括航空燃气轮机。对配备有利用排气余热的装置,本标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过程的燃气轮机。对半闭式循环的燃气轮机、配备自由活塞式压气机或带有特殊热源的燃气轮机,本标准的规定可作为基础使用。 本标准可用于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物的验收试验。
Gas turbines--Exhaust gas emission--Part 1: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本标准规定了在持续且不受限制的时间内,用于进行连续测量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所用硬件的选择和操作的要求。应当对烟气中指定的排放物的浓度、绝对数量及燃气轮机的有关气体组成和必要的运行条件进行监测。除了对本标准使用GB/T 18345.1-2000中定义的术语和符号外,还适当增加了一些术语和符号。本标准既对监测环境、仪器测量和记录,又对质量评定和数据修正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产生机械轴功率和(或)发电驱动用燃气轮机,也适用于船用燃气轮机,但不包括航空用燃气轮机。对配备有利用排气余热的装置,本标准可以作为基础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对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和具有自由活塞式压气机或特殊热源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也可作为基础使用。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标准不用于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的验收试验。对大量地,即超过某一定限值而排放到空气中的成分,应该进行监测。这些值应由各方协商一致来定。 本标准要求连续监测以下参数:排放物、稀释气体(OCO)、烟气流量(计算或按要求测量的)、燃料消耗量及燃气轮机装置性能。对定期取出的燃料样品要求进行化学分析。
Gas turbines--Exhaust gas emission--Part 2: Automated emission monitoring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在用汽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s of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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