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806 条与 水力工程 相关的标准,共 121 页
Standards for Calibration of River Flood Control Characteristic Values
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1+N”模式,服务内容是项目全过程的策划、管理、控制和协调工作。一般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统筹考虑项目各种因素,以项目综合性咨询为主轴,合理选择项目全周期的专项咨询服务内容。“1”为项目综合性咨询,是以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为支撑,协助委托方在项目前期、建设、运行等各阶段开展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技术咨询,保障工程各节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工程任务目标,具体任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项目报建报批报验、合同、进度、投资、安全、质量、信息、风险、勘察设计与技术综合性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综合性咨询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必选项。“N”为项目各专项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阶段(项目投融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建设实施阶段(工程设计、招标采购、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服务等),运行维护阶段(项目后评价、工程运行维护、安全评价与鉴定等),以及其他专项咨询,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可选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组合。
Full-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 regulations for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水利数据质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质量描述、数据质量识别、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质量控制、报告数据质量信息。
Smart water resources data quality specification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和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测绘工作。
Hydropower Engineering Measurement Specifications
本规程适用于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编制。
Procedur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the master plan for land ac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for hydropower project construction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的应急设计与管理。
Emergency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本文件规定了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完工总结算的项目划分、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和工作内容。本文件主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完工总结算报告的编制,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Guidelines for Preparing Completion Final Accounting Reports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Hydropower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Procedures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移动式清污机和回转齿耙式清污机设计。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sewage cleaning machines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本文件规定了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执行概算的项目划分、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和工作内容。本文件主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Guidelines for Preparing Execution Estimates of Hydropower Projects
Rainwater forecasting and reporting system data access specifications
本文件规定了温室茄子的灌溉水质要求、滴灌系统布置与配置安装、滴灌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不同茬口不同生育期(定植期、苗期、开花期、结果前期、结果后期)的节水灌溉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温室茄子的滴灌灌溉用水管理。
Code of practice for water saving irrigation about drip irrigation of eggplant in greenhouse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redging projects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取水口设施、计量监测、日常管理等。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tandardized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intake facilities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震后安全检查准备、震后即时检查、震后专业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等。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ost-Earthquake Safety Inspections of Reservoir Dams
Dam safety monitoring data communication protocol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堤防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风险评价、突发事件分类、安全运行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培训与演练等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适用于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4级、5级堤防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Guidelines for Preparing Emergency Plans for Embankment Safety Management
6.1 工程规模和任务 6.1.1 根据河流规划、降雨量、水流速度、生态流量等水文情况和电站接入系统、水工建 筑物、机电及辅助设备、发电年利用小时等运行情况,确定变速恒频改造工程规模。 6.1.2 采用相同的电量计算方法,对比分析变速恒频改造前后的水量利用率、多年平均发 电量等参数,结合小水电机组特性、河流生态流量、与上下游电站发电引用流量等分析变速 恒频改造的经济性。 6.2 励磁系统及发电机 6.2.1 应根据选择的技术路线对励磁系统及发电机进行改造: a)交流励磁双馈电机发电系统:变流器通过给转子励磁绕组提供交流励磁电压实现变 速,提供的交流励磁电压原则上不应超过设计范围,必要情况下可对发电机转子进行改造, 改造后的转子应与发电机其他部件匹配; b)无刷双馈电机发电系统:变流器通过给定子励磁绕组提供交流励磁电流实现变速, 提供的交流励磁电流原则上不应超过设计范围,必要情况下可对发电机定子进行改造,改造 后的定子应与发电机其他部件匹配; c)全功率永磁电机发电系统:通过变流器内部的直流励磁电源,给发电机转子提供直 流励磁电压或电流实现变速,提供的直流励磁电压或电流原则上不应超过设计范围,必要情 况下可对发电机转子进行改造,改造后的转子应与发电机其他部件匹配。 6.2.2 发电机的定子绕组和转子磁极线圈绝缘等级宜采用 F 级,发电机绕组绝缘参数应大 于改造后变流器交流侧尖峰电压。发电机组应埋设可靠的温度传感装置。条件允许时,宜采 用密闭循环通风冷却方式。 6.2.3 励磁装置应采用微机型励磁调节器。励磁方式应与选择的技术路线相匹配。 3 T/ZDL 009—2023 6.2.4 励磁装置的电流电压闭环控制由变流器统一协调控制。 6.3 变流器 6.3.1 应根据环境温度、湿度、海拔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变流器类型,具体要求如下: a) 工作环境温度在-25℃~+45℃时,选择常温型变流器;在-30℃~+45℃时,选择低 温型变流器; b) 工作海拔小于等于 2000m 时,选择普通型变流器;工作海拔在 2000m~3000m 时,选 择高海拔型变流器;工作海拔在 3000m~5000m 时,选择超高海拔型变流器; c) 空气相对湿度应小于等于 95%。 6.3.2 变流器额定容量应与发电机容量相匹配。 6.3.3 变流器应安装在柜体中,变流器柜体构造标准应符合 GB/T 20641 的相关规定,满足 安全接地要求。 6.3.4 变流器必须具备一定的除湿功能,应采取措施防治凝露。 6.3.5 变流器具备过压、欠压、过流、过热、过频、欠频等基本的保护功能。相关保护参 数应与电站原有保护匹配,变流器应具备机侧电流不平衡保护功能。 6.3.6 变流器应配置 UPS 电源,UPS 在放电和充电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UPS 容量应满足 供电需求或不低于 2.5kVA,UPS 应能在额定电压的 80%~130%范围内正常输出。UPS 应具有 电池容量检测功能,在电量不足时应能发出低电量报警信号。 6.3.7 变流器应有故障录波记录功能,采样精度不低于 1.5k、采样时间不小于 10s,录波 数据应能在变流器掉电后至少保存 3 个月以上。故障录波功能要求本地单个控制器至少可记 录 1024 条事件信息,不少于 5 个历史故障文件,每个故障文件数据宽度不少于 32 通道,数 据深度不少于 1024 个控制周期。 6.4 调速系统 6.4.1 变速恒频改造相关的调速系统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作水头、流量改变的电站,应根据选定的水轮机参数复核调速功等调节特性参数; b) 调速系统改造宜采用全自动微机调速器,改造后的调速系统应满足开停机、快速并 网、增减负荷、事故停机等要求。 6.4.2 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变速恒频改造后的调速器应均能可靠地控制机组,并能在要求 的时间内开机、关机。调速器工作容量应经计算并留有一定裕量。 6.4.3 变速恒频改造后调速器应满足自动调节及远程控制的各项要求,并可手动操作,满 足机组调试、启动、事故及检修过程中的需要。 6.4.4 调速器油压装置宜配置双泵,油压装置宜采用高油压(10MPa~16MPa)式蓄能器的 结构型式。对于采用直流内喷接力器的水斗式水轮机,其调速器油压装置油压等级不宜大于 6.3MP;对于转桨式机组的内置桨叶接力器,若采用油压等级大于 6.3MPa 宜进行技术论证。 6.5 自动化 6.5.1 电站自动化技术改造应符合 SL 229 相关规定,原则上达到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的要 求。 6.5.2 应满足电力系统对电站变速恒频改造后电气设备、调度管理自动化、继电保护和安 4 T/ZDL 009—2023 全自动装置、计量及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6.5.3 电站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应根据改造后的设备参数及保护配置重新整定计算。 6.5.4 根据无人值班或少人值守标准的要求,电站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可靠的微机型保护 装置。 6.5.5 改造后的电站网络接入设备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接入要求。 6.5.6 变速恒频改造新增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应与原有二次系统信号及控制节点兼容,同时 具备对变流器、调速器等设备实时通信和控制功能,设备间通信可采用 CANopen 等通讯协议。 6.5.7 宜增设视频监视系统作为辅助集中监控手段;宜设置必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 配置可靠、安全、环保的操作电源。 6.5.8 对于流域梯级小型水电站,经改造后应具备远方调度接口,宜满足流域梯级优化调 度的要求,以提高流域电站的整体发电效益。 6.6 水工建筑物 6.6.1 变速恒频改造涉及的水工建筑物改造,应遵循以下要求: a)配合变速恒频改造,原则上不改变水工建筑物结构; b)环境友好,便于改造施工; c)消除安全隐患。 6.6.2 变速恒频改造新增设施设备载重不应超过厂房楼板等的结构稳定性和强度,也不应 超过吊车梁及其相关建筑结构强度。 6.6.3 变速恒频改造新增设施设备不应阻碍厂房原有运行维护通道。 6.7 其他设备及设施 6.7.1 变速恒频改造电站应复核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装置的改造其接地电阻应符 NB/T 35050 及 SL 587 的规定。 6.7.2 照明设计应尽量符合原工程建筑物内、外工作场所及通道的布置,按相关标准设置 正常工作照明和应急照明,无事故照明的应增设事故照明。 6.7.3 应对变速恒频改造所引起的新增金属结构设备进行设备选型和工程布置设计。 6.7.4 金属结构的防腐应结合使用环境、运行工况、维护管理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选定防腐改造方案,并满足安全施工及环保要求。 6.7.5 其他电气设备技术改造应符合下述规定: a)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应选择安全、节能、环保型产品; b)高压断路器应选择无油型; c)高压开关柜应选择满足“五防”(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 开关,防止带电挂设接地线,防止带地线合闸.防止操作人员误入带电间隔)要求的轻型封 闭式; d)低压开关设备应具备 3C 认证; e)电缆宜采用电缆架或穿管布置。
Specifications for variable speed constant frequency transformation of small hydropower plants
5.1 禁采期与可采期的划定 5.1.1 每年汛期、超过警戒水位期间为禁采期,其它时段为可采期。 5.1.2 禁采期内严禁进行采砂活动,采砂设备应实行集中管理,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5.2 禁采区的划定 5.2.1 堤防及护堤地、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大坝、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和涵闸、水电站等工程范围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5.2.2 桥梁、穿库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划为禁采区。 5.2.3 水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其他依法应当禁止开采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5.2.4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化为禁采区。 5.2.5 应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及跨河、穿河、临河非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外端轮廓线外留有安全保护距离。 5.3 可采区的划定 5.3.1 可采区划定应综合考虑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以及采砂的运输条件等因素,在水库演变与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5.3.2 划定可采区时,应当加强对水库演变、河床地形和河砂储量及河砂补给的分析、研究,保证可采区划定科学、合理。 5.3.3 对水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避免影响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 5.3.4 可采区划定应包括该河段砂石总储量、年度控制采砂量、可采区位置、可采区控制点坐标、采砂控制高程、作业方式、作业机具、期限等。 5.3.5 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应综合考虑泥沙补给、河砂储量等因素确定,可适当考虑河段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5.3.6 划定的可采区边线应充分考虑与涉河建设工程设施的最小控制安全距离。可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应结合可采区所处河段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5.3.7 可采区的开采期限应根据可采区的控制采砂量及市场需求、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合理确定。 5.4 保留区的划定 5.4.1 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有可能产生影响的河段应划定为保留区。 5.4.2 对管理困难、矛盾突出的河段应根据水库保护及管理要求划定为保留区。 5.4.3 保留区的划定应体现作为禁采区和可采区之间缓冲区的特点,为规划期内不可预料的采砂和有弹性的采砂管理留有余地。 5.4.4 保留区应按禁采区进行管理,规划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开采砂石的,开采前应做好相应的分析论证工作,应根据水库演变基本规律和水库近期冲淤变化等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开采区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5 开采作业 5.5.1 基本规定 5.5.1.1 水库采砂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批准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开采,不应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开采。 5.5.1.2 可采区应当按照平面控制点坐标进行控制,采砂单位应在控制点竖立醒目界桩。 5.5.1.3 水库采砂不应损坏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等,不应影响水库行洪、航运的畅通。 5.5.1.4 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开采设备,严禁将采砂设备产生的油污及作业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 5.5.2 开采边线 5.5.2.1 采砂作业前应当按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的采砂边界线控制点坐标确定采砂范围,根据测量控制和测设资料,测放出砂场开挖轮廓点和开采边线,并设立标志桩。 5.5.2.2 设定开采边线,应保护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以及闸坝、引渠、桥梁、穿堤管等建筑物。在其周围开采时,应根据水库具体情况,在其上、下游和临水面留出保护范围。 5.5.3 开采边坡 5.5.3.1 横断面边坡不陡于1:3;应保持河底纵断面平顺衔接,与原河床衔接的纵向边坡坡度不陡于1:10。 5.5.3.2 开采边界线应圆滑顺畅,不应挖成折线,以防止折冲水流和凹岸冲刷。 5.5.3.3 当水库采砂与河道疏浚工程相结合时,应符合SL17的有关规定和河道疏浚整治设计。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afety production of sand mining in reservoir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and backup water sourc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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