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521 标准查询与下载



共找到 91 条与 相关的标准,共 7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门店销售无接触服务的基本要求、人员管理、商品管理、服务流程、服务改进。

Specifications for non-contact service sales in community stores

ICS
03.080.01
CCS
F521
发布
2020-12-30
实施
2020-12-31

本文件规定了百货零售服务相关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管理策划、经营服务环境、公共卫生、配套服务设施、人员管理、供应链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与持续改进的要求及评价方式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有固定场所和空间进行商品陈列销售且销售品类齐全、注重服务的综合性百货零售商店。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的百货零售商店。

Specification for excellent service in department store retail industry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12-22
实施
2020-12-22

本文件规定了特通服务区品牌连锁便利店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物流配送、信息系统、门店功能区 域及设施设备、服务要求、管理要求、投诉管理和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Brand Chain Convenience Stores in Tetong Service Area

ICS
03.100.20
CCS
F521
发布
2020-12-17
实施
2020-12-18

本文件规定了新鲜零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新鲜零食产品的生产加工或销售。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resh Snacks

ICS
67.040
CCS
F521
发布
2020-12-01
实施
2021-01-04

本文件规定了商业街分类指导的术语定义和评价规范。 适用于各类商业街(区)、步行街(区)、商圈、商业集聚区的分类指导。

Commercial street classification guidelines

ICS
03.080.01
CCS
F521
发布
2020-11-26
实施
2021-01-13

本标准规定了连锁经营企业事件应急及业务连续性的组织架构及职责、业务连续性计划、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和准备、应急处置、业务恢复、培训与演练。 本标准适用于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企业运营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及业务连续性管理。

Guidelin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and Business Continuity Management of Chain Enterprises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11-19
实施
2020-11-26

    服务人员具备相应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上岗服饰整洁,佩证上岗;举止文明,端庄大方;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本超市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理解企业精神的内涵;恪守社会公德、自尊、正直、诚实、团结协调、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始终把为顾客服务放在第一位;熟练使用普通话;掌握商品知识,具备本岗位的熟练业务技能; 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服务工具、设备和设施;熟知各类应急事件处置方案;熟知街内购物、公厕、投诉、安全、卫生、休息等与顾客相关设施的位置;熟知投诉处理程序。     服务人员应在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努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正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做到沉着冷静、快速反应、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为各类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顾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损害民族尊严;对客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宗教信仰、贫富、亲疏,一视同仁,以礼待人;有问必答,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

Supermarket Servic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ICS
03.08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9-30
实施
2020-10-21

本标准规定了配镜师的术语和定义、职业基本要求、职业业务知识要求及技能要求、职业培训要求和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要求

Dispensing Optician’s Vocational Standards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8-25
实施
2020-08-2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等级 在综合考察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商品管理、门店陈列、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投诉和监督、自我监管的基础上所做的分级。 3.2  供应商 由企业授权,以生产、组装、加工、包装等方式为企业提供销售商品的生产商或中介商,授权企业进行商品销售的品牌持有商或代理商。 包括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3.3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 为孕妇、0~3岁婴儿、3~14岁幼童提供包括食品、服饰、玩具、童车/床、洗护用品、纸品、喂养 用品、电器以及早教用品等专业健康产品的消费场所。以小额出售或是单一个数售卖为主,区别于大宗货品的批发业务。 4 基本要求 纳入等级评价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应全部满足下列要求: a)合法经营、经市场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b)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已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运营规范,服务良好,具有鲜明的品牌形象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c)场地设施良好,消防安全设施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 d)服务良好,无假冒伪劣商品。近两年来,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未因违法经营被起诉,未因不良事件被新闻单位曝光。 5 评价原则与依据 5.1 评价原则 5.1.1 客观公正性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评价结果不受实施难度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 5.1.2 科学严谨性 坚持定性与定量、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指标分类原则。 5.1.3 可靠准确性 应采集、使用真实、客观的数据;评价结果应客观、准确地反应评价活动情况,无差错、可信赖。 5.2 评价依据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依据除本标准外,还应包括T/HNMIA 01-2020。 6 评价内容 6.1 评价指标 由商品管理、门店陈列、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投诉和监督等项目组成,见附录A。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细则见附录A,评价指标及分值见表1。 表1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指标及分值 序  号 评价指标 分值(分) 1 商品管理 300 2 门店陈列 100 3 店员管理 100 4 顾客服务 250 5 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 150 6 投诉和监督 50 7 自我监管 50 6.2 评价等级 6.2.1 等级划分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在商品和服务质量等规范化管理上能力越强。 6.2.2 等级标志 等级标志由五角星图案及辅助图案构成,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级,二颗五角星表示二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级。 等级标志实行统一管理。 等级标识的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标志牌之日起计算),到期应提前三个月向评定机构申请复核。 6.2.3 等级分值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对应分值见表2。 表2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对应分值 序  号 等  级 分值(分) 1 一级 501~600 2 二级 601~700 3 三级 701~800 4 四级 801~900 5 五级 901~1000 6.3 计分方法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得分按式(1)计算。评价得分不超过1000分。 T=S+M+D+G+X+J+Z          …………………………(1) 式中: T ——评价得分; S ——商品管理得分; M ——门店陈列得分; D ——店员管理得分; G ——顾客服务得分; X ——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得分; J ——投诉和监督得分; Z ——自我监管得分。 7 评价组织和对象 7.1 评价组织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工作由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成立的河南省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组)负责具体实施。 7.2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省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a)实施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标准化管理,运营规范,服务良好,具有鲜明的品牌形象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b)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已制定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建设规划或方案; c)具有与其建设规划或方案相应的资金实力和人员条件,能确保门店正常运营。 8 评价方法 采用资料查阅法、现场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加专家评议法等方法进行评价。 9 评价流程 9.1 申请 符合第4章要求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可自愿申请。 受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等级评价申请表、现场视频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2 受理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由评价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9.3 评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由评价组组织3~5名孕婴童用品零售专家、管理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价。 评分分值达到相应等级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可被评为相应星级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 9.4 公示 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9.5 授牌 公示期无异议,由主管部门授予受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相应星级的标志牌。 9.6 复核 复核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其星级。 受评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申请上一级等级的,不受复核期限制。 

Specification for rating evaluation of pregnancy, baby and child's retail stores

ICS
01.120
CCS
F521
发布
2020-07-18
实施
2020-07-1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商品管理、零售门店陈列、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投诉及监督和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的开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23650  超市购物环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B/T 10618  超市收货规范 SB/T 10807  专业零售店店长岗位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供应商 由企业授权,以生产、组装、加工、包装等方式为企业提供销售商品的生产商或中介商,授权企业进行商品销售的品牌持有商或代理商。 包括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3.2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 为孕妇、0~3岁婴儿、3~14岁幼童提供包括食品、服饰、玩具、童车/床、洗护用品、纸品、喂养 用品、电器以及早教用品等专业健康产品的消费场所。以小额出售或是单一个数售卖为主,区别于大宗货品的批发业务。 4 总则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应诚信经营,做到买卖公平、设施安全、环境卫生、服务规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度,所售商品应符合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 商品管理 5.1 应急渠道管理 供应商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照(生产/卫生许可证等)。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有效证照、商品质量信息,筛选优质、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作为长期供货渠道,同时,建立供应商资料档案,定期复核相关证照、证明文件。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所有货架陈列位、广告位进行统一管理,供应商不应私自调位,有需要增加或调换货架陈列位、广告位时须与零售店接洽,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供应商应保证向零售店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及销售协议中所规定的商品质量要求,承诺在供货过程中无假冒伪劣商品,对于零售店提出的质量问题商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证明,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签定的供货协议办理退货手续。 供应商如果有商品将要缺货或断货的情况必须在一周工作日内及时通知零售店备货。 供应商名称变更、货款转帐收款人、对账人员变更、账户变更需提供有供应商盖章的变更证明原件。 5.2 商品采购管理 采购的商品和原材料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资质、供货能力等资料文件进行查验和评价,严把进货质量关,做好相应备案建档工作。 按SB/T 10618的规定收货,对每批商品应进行验货,并对每批商品进货日期、数量、索证及审核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电子台账。 采购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商品退货时应如实记录,分区隔离或标示,确保退货商品不与其他商 品混淆或污染。 确保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销售包装材料达到卫生标准。 5.3 商品销售管理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 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商品质量,及时处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包括召回产品),记录处理结果。 对有保质(保存)期的限期商品,入店时应予以控制,并作好记录。对临近保质(保存)期的商品,内部应有预告警示制度,限期内无法出售的商品应进行撤库和下架处理。 5.4 商品信息管理 宜建立包括商品购进、配送、补货、销售、收款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 商品标价签应采用符合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式样、相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应主动收集来自各级政府、有关媒体及互联网络的问题商品信息,积极组织对照检查,确保问题商品及时退市。 5.5 储存区/库房管理 保持相关区域的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有防尘、防鼠、防虫、防蝇等防范措施。 做到商品分类贮存,有清晰的标志。 贮存的商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分别摆放,并按保质期先进先出原则存放。 实施产品有效期管控以及过期商品及时处理。 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及时清理残损过期商品和问题商品。 设置消防设施、防盗装置和严禁火种等安全标志。 库房钥匙专人管理,严格做好出入库管理。 5.6 促销管理 促销活动应拟定工作方案以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降价商品应使用降价标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现价等。 不应赠送按规定应标明保质(保存)期,但保质(保存)期标志不清、不明或缺失的产品,以及质量不合格或过期的产品。 不制造虚假降价等促销信息,降价促销过程中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售后服务水平。 不得以降价促销商品为由拒绝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门店陈列 可销售的商品才能陈列于货架上,商品应干净整洁、完好,如发现已影响销售的商品应及时清出货架并作处理。 陈列在货架上的商品看起来要丰满、充实、不得有空缺,商品排面的最前列更要保持丰满整齐,不可以出现空档的现象,陈列里增加营养品商品,原则上一个单品的陈列量至少要保证其在货架上总的陈列量的3/5 以上。 经营销售奶粉、辅食等食品,需按照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婴幼儿配方乳品销售专区及挂上有关标识。 服装商品在货架上的陈列量须保证一定数量,尽可能保证所陈列的每个单品齐色、齐码,根据需要更换模特及正挂的商品陈列位置。 纸品、用品分品牌、年龄段、大小码陈列,车床分品牌、款式样板陈列。 玩具陈列有层板陈列和挂钩陈列两种,层板的陈列整齐度为:前排水平线,不能有突出层板宽度的商品,高度要适中,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挂钩陈列要注意挂钩间的距离不能太宽也不能太窄,上下水平线要注意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价格也要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陈列挂钩玩具时特别要注意挂钩商品的重量,一条挂钩5件商品为宜。 陈列遥控车、电动玩具等时注意展示,抽取样板放上层展示;陈列玩具时既要注意安全性也要注意展示,方便顾客试用。 7 店员管理 制定门店管理制度,设定店长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店长严格按照 SB/T 10807的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明确店员服务流程规范。  制定门店顾客服务准则,店员应尊重顾客,真诚守信,热情服务,文明经商的职业道德,上岗时服饰要整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店员的服务及相关活动内容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并记录存档。 从事特殊及重要岗位的员工须持证上岗。门店营业面积超过300 m2以上,配备至少1~2名中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门店营业面积超过800 m2以上,配备至少1名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3名中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8 顾客服务 8.1 服务用语 熟练运用文明服务用语,用语恰当,语言亲切,语调柔和。 鼓励掌握和运用外语、手语及地方方言与有特殊需求的顾客群体进行交流的基本技能,为其提供语言无障碍购物服务。 8.2 服务行为 门店员工应做好服务质量规范,熟知或了解门店环境、经营商品及布局,掌握服务方法和技能。 实事求是介绍商品,主动、热情、耐心地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功能、用途、产地、价格和使用方法等,不诱购、不劝购。严禁强行推销特定品牌和商品,不得诋毁和贬低其他同类商品。接待顾客应微笑相迎,热忱相待,礼貌相送。 员工对待顾客应一视同仁,尊重顾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8.3 结算服务 熟悉结算服务操作流程,熟悉多种主流结算工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购物结算服务。 员工在收款时应快速、准确,当面点清,唱收唱付。 按规定合理、适度提供包装袋服务,倡导限塑环保理念。 8.4 辅助服务 顾客离开时,应提醒顾客带好购买的商品和个人物品,以免丢失、遗忘。 对老人、孕产妇、携带婴幼儿顾客、残障人士等特殊顾客提供便利服务。 条件许可情况下,协助顾客整理、装放购买的商品。 视门店规模,在各主要区域设立导购员/巡查员,及时、正确协助顾客采购商品。 面积800 m2以上的门店,可设立妈妈宝宝休息室(哺乳及换尿片等)。 应设置视频监控,实现区域全覆盖。 8.5 售后服务 门店应有义务提供包括产品义务内的服务。 顾客退货、换货和投诉时,员工应以礼相待,认真倾听,详细询问,妥善处理。 对咨询的顾客礼貌应对,尽力解答顾客疑问;如遇难以解答的问题,应提供建议或将顾客转介给有关人员跟进。 提供免费送货服务的门店,应确定专人负责,与顾客当面点清货品,明确送货范围、时间、联系方式等服务内容。服务结束,应请顾客验收。 8.6 紧急事件处理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要求预案能随时启动有效行动。 建立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时,从业人员要遵循“顾客安全第一”的理念,保持冷静,有序地组织顾客安全脱离危险区域,危急时应及时报警。 配合警方做好事件发生时的警戒工作以及无关人员的疏散、隔离工作。 9 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 9.1 消防安全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门店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全权负责,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到有效管理,定期检查数量,核查消防器材安放情况及时效性。 门店出入口、消防通道等不得堆放货物、杂物,保持畅通。在重要通道、商品销售区域等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日常防护工作。 电气要求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电路、用电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9.2 卫生服务 门店应布局合理,购物环境要符合GB/T 23650 的规定,保持店内场所、设备设施的卫生,制定一套卫生管理细则,要求组织健全、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门店招牌、广告、灯饰吊饰、节日气氛布置等装置悬挂位置应安装牢固,并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门店应按GB 19085的规定,做好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应具备预防蟑螂、苍蝇、老鼠及其他害虫的有效措施,店面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卫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卫生统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仓库应保持整体清洁,无特殊情况,不得存放与销售无关的物料、道具,特别是一些可能影响仓库卫生, 造成串味的物品。 存放仓库角落位置上较少挪动的商品,应着重注意保证商品质量,定期检查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儿童车的门店,应设置专门试车区,以保证顾客安全性。 10 投诉和监督 10.1 服务投诉及处理 制定《顾客投诉管理操作流程》,按照流程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更换或赔偿顾客的商品。 在门店显著位置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及建议。 设置专门机构、人员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和投诉信息。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投诉处理应及时、恰当,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 记录,涉及第三方的投诉应有回访及记录。 10.2 服务监督 应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 公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11 持续改进 孕婴童用品零售门店应以“服务第一、顾客至上”为宗旨,根据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期望与要求,对服务环境及商品管理、门店陈列、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消防安全及卫生服务、投诉及监督等进行修改完善, 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pregnancy, baby and child's retail stores

ICS
01.120
CCS
F521
发布
2020-07-18
实施
2020-07-18

本标准规定了放心消费肉菜社区直营店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内容。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irectly-operated stores in Foshan's safe consumption of meat and vegetable communities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7-09
实施
2020-07-15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5.装配过程中的质量控制、6.委托加工管理、7.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

Technical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Glasses Fitting Enterprises

ICS
03.08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7-01
实施
2020-07-01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基本要求、4.接待服务、5.验光服务、6.配镜服务、7.售后服务、8.信息服务

Service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Glasses Fitting Enterprises

ICS
03.08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7-01
实施
2020-07-01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产品可溯源配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信息服务、投诉处理、服务质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的生鲜产品的可溯源配送行为,其他生鲜市场生鲜产品配送可参照执行。

Good practice for traceable distribution of fresh products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6-23
实施
2020-06-29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线上线下消费满意度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流程、指标体系、调查样本、结果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在“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线上线下感受过产品和(或)服务的客户进行满意度评价。

"Internet + green" fresh consumer market online and offline consumer satisfaction evaluation criteria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6-23
实施
2020-06-29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市场线下消毒的工作原则、物资准备、个人防护、清洁程序和方法、消毒程序和方法以及效果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和露天“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的线下消毒管理,其他生鲜市场可参照执行。

Disinfe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 under the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6-23
实施
2020-06-29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管理要求  6. 计量要求  7. 服务要求 

Service Standard of Intelligent Measurement Electronic Scale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6-23
实施
2020-06-29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商务诚信评价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的商务诚信评价,可作为企业自行开展、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的依据,其他评价活动也可参照使用。

"Internet + green" fresh market business integrity evaluation criteria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6-23
实施
2020-06-29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线上线下消费投诉处理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投诉分类、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客户投诉的应对方法、处理投诉技巧、投诉处理信息的记录与保管等。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互联网+绿色”生鲜市场线上线下消费投诉的处理,其他市场可参照执行。

"Internet + Green" Fresh Market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Online and Offline Consumer Complaints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6-23
实施
2020-06-29

本标准规定了连锁经营超市总部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建立、统一的采购和配送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运行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连锁经营超市总部(或者具有总部管理职能的部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the Chain Supermarket Headquarters

ICS
03.100.01
CCS
F521
发布
2020-04-25
实施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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