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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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223-2011



标准号
GB 13223-2011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01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2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引用标准
GB/T 16157 HJ 543 HJ 629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HJ/T 75 HJ/T 7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被代替标准
GB 13223-2003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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