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领域:环境水/废水/饮用水,其它
检测样品:尘智能监控
检测项目:尘智能监控
参考标准: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 指导手册(试行)
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
指导手册
(试行)
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
一、总 则
1. 为提升南京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推广“智能化”扬尘管控要求,实现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网络化监测、控制、管理,制订本手册。
2.本手册适用于南京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智能监控。
3.南京市建设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智能监控,除应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二、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2.1 一般规定
1. 南京市在建、改建、扩建的建设施工工地应按本手册要求安装使用扬尘智能监控系统;
2.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包含扬尘监测设备、智能监控终端(电脑端、手机端)和联动设备;
3.扬尘监控设备应具备统一接入网络监控终端的功能,满足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要求;
4.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并于整个施工期间 24 小时监控;
5. 扬尘智能监测系统使用期间要定期开展扬尘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6.扬尘监控数据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2.2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组成
2.3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性能参数
2.3.1 监测设备 1.根据当前工地扬尘防治要求,监控系统必须要监测的项目为: PM10、PM2.5、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及噪声。监测点PM10的浓度值作为工地扬尘管控的主要指标。 2.颗粒物(PM10、PM2.5)传感器技术指标:
测量参数:PM10、PM2.5
测量原理:光散射
测量范围:0~1000 μg/m3
检出限:5μg/m3
采样周期:3~5 分钟
工作温度:-30 ℃~+50 ℃
3.其他参数传感器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标准:
4.显示设备:
(1)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防护等级 IP65 适应恶劣环境的箱体设计;
(2)环境亮度自动调节,显示内容在昼夜间均可保持清晰。
注: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扬尘智能监控系统,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该系 统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据与大气颗粒物国标法(微量振荡天平法或β射线法专业设备)监测数据的比对测试报告,长期测试误差控制在 15%以内,比对时间不少于 15 天。
2.3.2 监控终端 1.扬尘智能监控终端包括电脑 web 端和手机 APP; 2.实时展示工地扬尘智能监测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查询; 3.根据预警、超标设定发出预警、超标信号。 2.3.3 联动设备 1.联动设备由控制模块、电路及开关组成,是监测设备和降尘设备连接的枢纽; 2.扬尘监测数据超标时,联动设备可以实现自动或手动控制降尘设备,实现及时控尘。
2.4 扬尘智能监控系统主要功能
2.4.1 数据采集与传输
1.七项监测数据要在本地 LED 显示屏实时显示,并每 5 分钟上传一次至扬尘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储存。
2.颗粒物测量值单位统一换算成μg/m3,监测数据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3.监测数据应按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并能满足向多用户发送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
2.4.2 数据储存与处理
1.扬尘智能监控终端保存PM10、PM2.5、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噪声七项参数的数据,监测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2.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据有效率不低于 90%; (有效数据:监测时段内剔除无效数据后的数据;数据有效率:数据有效率是在监测时段内剔除异常数据后的数据个数与有效数据的个数之比的百分数。)
3.监测数据无效数据与异常数据取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效数据: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台风、暴雨黄色等预警信号时产生的监测数据;
(2)异常数据:监测设备校零和校跨期间的监测数据均为异常数据;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监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