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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三次”排放有毒物质而被刑事处罚

201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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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台州椒江区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前列行为被刑事处罚。

  该案件为全国首例因“两年三次”排放有毒物质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例。具体案情:2017年3月3日,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企业标排口废水经采样监测重金属总镍超标。后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先后于2015年10月23日和2017年1月16日因标排口废水总铜超标被椒江环保分局依法进行处罚。该企业在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后又实施前列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椒江环保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椒江区公安局,企业法人代表阮某、环保负责人章某均被刑事拘留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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