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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立法禁止废弃灯管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201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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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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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将为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拟规定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规的还可能会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月30日上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废旧电池拟禁混入生活垃圾

  据介绍,危险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2017年,全市共产生工业企业危险废物12.69万吨,医疗废物3.68万吨,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危险废物回收设施,分类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机动车销售者应建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针对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而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编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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