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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批复通过复旦、南大、陕师大章程修改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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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iu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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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同意复旦大学、南京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根据批复,经审核,这三所高校的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并将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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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一、 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在原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成立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被确定为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序言第二段修改为:“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勇于创新、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成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力争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弘扬‘扎根西部、甘于奉献、追求卓越、教育报国’的西部红烛精神,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三、 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就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恪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总量管理、全员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校长、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校长办公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可通过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机制、列席相关会议等方式,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十、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

  十一、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设院长1人,党委(党总支)书记1人;设副书记、副院长若干人。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职数、成员的产生、任期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

  十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组成。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讨论党群、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十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的校训为‘厚德、积学、励志、敦行’,校风为‘淳厚博雅、知行合一’,学风为‘抱道不曲、拥书自雄’。”

  十六、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十七、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不少于50名的代表联名提议,或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按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以章程修正案方式体现。”

  复旦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学校秉持“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的校训, 弘扬“团结、服务、牺牲”的精神,敦行爱国奉献、学术独立、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学校倡导“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强调坚持理想、探究真理、正谊明道、守护文明。”

  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之初心。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坚持自身特色的办学定位,鼓励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世界顶尖大学,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国家意识、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营造人心聚学的氛围,鼓励师生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师生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全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在师生员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师风医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审议学院(系)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

  “(五)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中遴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学部协助开展工作。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一级学科或门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人选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各学院(系)设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教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材选用、检查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指导检查各学院(系)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序号顺延。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学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等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发展要求,校务委员会可设置相关专门咨询委员会。”

  十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十七条:“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是教学与研究。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最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开创新的学术领域,主办学术期刊等学术交流平台,推动跨校、跨国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学校以最优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回馈社会,认真对待社会各界与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是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研究领域涵盖艺术和人文、社会科学和管理、数学和自然科学、医学和健康领域、工程科学和技术等。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门类。”

  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在本科生教育中,学校构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通识教育为基础、专业教育为核心、研究性学习和书院生活为特征的教育教学体系,并且坚持不懈地自我完善。在研究生教育中,学校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构建多样、复合的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体系。学校设置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及教育教学全过程事务的管理机构。”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学位标准,授予学士、硕士以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系),并且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者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以设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虚体研究机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和公共平台参照学院(系)享有相应职权。其他学术单位按照设定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实体研究机构)两级联动管理。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自主运行。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二)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四)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五)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院(系)、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根据医学学科特性和办学传统,学校设置上海医学院和附属医院。

  “学校遵循医学教育规律,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上海医学院承担医学相关学院(系)和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及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上海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由校领导兼任。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上海医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对其履行管理职能。”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图书馆系统通过优化馆藏为学术活动、决策咨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为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学术思想交流提供开放式空间,激发探索与创造。”

  二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教师是由学校聘任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学校通过预聘与长聘结合的聘任制度和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师队伍,保持学校的学术水准和人才培养的水平。”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教职员工负有以下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六)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提升教职员工获得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人事纠纷。”

  三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注重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素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受推荐免试攻读更高学位。”

  三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学生负有以下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勤学修德,尊重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追求卓越的学业水准,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生群体应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学校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校治理提供保障。

  “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

  三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序号顺延。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

  三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用好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

  三十七、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三十八、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著名学者和学校代表组成的咨询和议事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共商共促学校发展。”

  三十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审批,方可实施。”

  四十、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是创作于1925年,由刘大白作词、丰子恺作曲的《复旦大学校歌》”。

  四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自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南京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1996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1999年,南京大学进入国家‘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2017年,南京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名单。”

  序言第二段修改为:“面向未来,南京大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立德树人、服务国家为使命,以‘着力内涵发展,彰显南大特色’为办学思路,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模式,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的传承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设有仙林、鼓楼、浦口和苏州四个校区。仙林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鼓楼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浦口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学校网址为www.nju.edu.cn。”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文理工医多学科特色发展、协调共生,通过学科生态的分层建设、高峰引领,在文理结合、理工结合的基础上,优化学科结构,持续激发学科创新活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肩负时代使命、具备全球视野、推动科技创新、引领社会发展的未来各行各业拔尖领军人才和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根据学习型社会建设需求,办好继续教育,稳步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作用,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团结和动员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临时主持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工作。”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和授权下,开展有关工作。”

  十三、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巡察部门是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讨论和决定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党委和行政联合决策的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和特邀教师代表列席会议。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四)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及预算外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重要问题。

  “(六)部署检查学校阶段性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七)研究决定校级行政奖惩事项。研究处理教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通报交流行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学校专题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专项工作和问题。学校专题办公会由书记、校长或者其他校领导召集、主持。”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七)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事务。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四)审查并批准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审查并批准各院系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研究生导师资格争议;

  “(七)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根据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增补和调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九)负责本单位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校教学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本科教学重要事务进行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除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教学工作以外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就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决策;

  “(二)审议本科教学改革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指导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等;

  “(三)评议全校重要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和教学岗、教学科研岗高级职称聘任;

  “(四)推荐和评审重大教学奖项,对全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审议认定严重教学事故。”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公平公正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方针政策、评审办法和聘任办法等;

  “(二)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提出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下属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学科组评审会议的评审结果,对学科组推荐和动议的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的任职建议进行表决;

  “(四)调查和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五)办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二十、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并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二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十二、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十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二十四、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研究系列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二十六、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十七、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建立完善学校办学成本分担机制。”

  二十八、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编制综合财务报告,不断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十、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

  三十一、将第七十五条删除。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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