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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检测仪采用的国家标准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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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aotu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订, 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

  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 2000〕 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 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3.1

  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2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0 μm 的颗粒物。

  GB3095—2012

  2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5

  铅 lead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6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BaP)

  指存在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中的苯并[a]芘。

  3.7

  氟化物 fluoride

  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8

  1 小时平均 1-hour average

  指任何 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9

  8 小时平均 8-hour average

  指连续 8 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 8 小时滑动平均。

  3.10

  24 小时平均 24-hour average

  指一个自然日 24 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为日平均。

  3.11

  月平均 month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月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2

  季平均 quarterly average

  指一个日历季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3

  年平均 annual mean

  指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3.1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4.1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

  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境工程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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