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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文,严禁指定或推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2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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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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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生态环境工作人员指定或推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省厅发文规范全系统干这些事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为,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生态环境系统实际,近日,中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环党组〔2021〕1号)。

  有哪些明令禁止的行为?

  (一)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创办、经营、投资、持股(不包括二级市场买卖情形,下同)第三方机构;

  (二)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指定或推荐第三方机构;

  (三)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第三方机构正常运营。

  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一)家属创办、经营、投资、持股第三方机构的,本人不得在该第三方机构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与该第三方机构有直接业务指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职级层次干部的家属不得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创办、经营、投资、持股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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