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科华发布公告,天隆撤销此前的诉讼请求!股权解封,科华可以行使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
据悉,科华与天隆方已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书》,将通过发行股份的形式购买剩余的38%的股份。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2)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
出(2022)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行使所持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召集主持权、分红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任命董事、监事权)的禁止;
2.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SDV20210578 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前,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对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禁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
就本公司与彭年才、李明、苗保刚和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涉及的 SDV20210578《关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2018.6.8)争议仲裁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财保 60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6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2022)陕 0112 民初 1312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诉被告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 0112 民初 1312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
(四)(2022)苏 0591 民初 6758 号
就本公司诉被告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年才、第三人李明、第三人苗保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0591 民初 675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