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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意见征求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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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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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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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023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

  审查内容强调,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在区域性政策措施中对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提出限制要求,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指定招标人使用特定交易系统或特定交易工具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要求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取得本地区业绩或奖项;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为招标人指定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为招标人指定评标标准;为招标人指定开标时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标准招标文件(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文本)不得将下列情形列为投标资格条件: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证书、资质等;本地区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投标人已经进入特定预选库、资格库和承包商(供应商)备选名录等;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得分或评级达到、超过特定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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