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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答内容如下。
01
标准中引用其它文件标准时,是否有同等效力,且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答
标准中引用了其他文件标准后,引用部分构成了标准的一部分,与标准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02
若企业公开执行的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但高于强制性标准,是否可能会以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要求遭受行政处罚?根据公开信息渠道的检索,目前存在因未执行推荐性标准而遭受地方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案例,此种情形,是否明确会遭受行政处罚?
答
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遭受行政处罚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判定。
03
我想咨询关于没有备案的团体标准是否合规和有效的问题。目前,有好多机构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有在他们内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但是没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发布实施,如中国专利协会 《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我的问题是:像这种没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否合规和有效呢?
答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未公开相关团体标准信息的,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将被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04
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委托加工的产品或服务需要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那么请问执行受托方标准的产品,委托方能否公开受托方的执行标准号和标准文件?
答
按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这里公开的标准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的标准,可以是委托方执行的标准,也可以受托方执行的标准,由委托方负责自我声明公开,受托方不负责自我声明公开。
05
请问检验人员(已退休)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10月,那么,在2023年10月份期间是否可以继续出具检验报告?
答
证书未到期前,可以继续从事相关持证项目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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