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体健康,是指体能、感知、表达和情绪等各方面能够满足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需要,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听觉、视觉、精神疾病或者缺陷。健康检查的具体判定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医学标准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同时废止。...
现发布《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等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17—2022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代替GBZ 117—2015、GBZ 132—2008、GBZ 175—2006)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64—202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代替GBZ/T164—2004)GBZ/T 327—2022 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标准上述标准自...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代替《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废水释放的碳-14易沉积并被海洋生物吸收从而对人类造成潜在影响。2011年至2012年,我国相继发布三部标准,对核动力厂液态流出物碳-14的测量提出了明确要求。《GB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核动力厂必须按每堆实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总量的控制,对于3000MW热功率的反应堆,其控制值如下:因此,选择一种合适的测试手段分析环境海水体和海洋生物中碳-14的含量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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