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机构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归集并公示的各类信用信息。
GB/T 41196-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于 2021-12-31,并于 2022-07-01 00:00:00.0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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