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引用EJ/T 683-1992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 的标准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安全管理,我部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要求(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
1液态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废水中 U 天然、226Ra、 210Pb、 210Po 含量, 同时测量液态流出物的流量或排放量。2固体废物监测项目主要包括: 固体废物排放量; α、β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固体废物中 U天然和 226Ra; 废石、尾矿(渣) 等表面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