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职责21.1营运单位的职责营运单位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a.编制并递交许可证申请报告;b. 按要求编制并递交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c.对废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并按规定向管理部门递交监测报告;d....
14.4.2 废放射性密封源必须详细登记后在专用库中贮存,以防丢失 14. 4.3 短期贮存期满前必须把废物送往贮存库或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15. 废物的处置 15.1 目标 废物处置的目标,是以妥善的方式将废物与人类及其环境长期、安全地隔离,使其对人类环境的影响减少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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