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这些要求适用于工作在915±25及2450±5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频率段的家用和商用微波烹饪设备,且它们是用于符合《国家电气法规》的普通场合,额定电压不大于600V。 1.2 这些要求还适用于预定进行机内安装、并排固定安装、叠放安装、壁式安装及安装在电灶具上方的微波烹饪设备。 1.3 这些要求中,商业微波烹饪设备通常出现在商业厨房,餐馆式其他出售食品的商业部门;家用微波烹饪设备则预定在家庭中使用。 1.4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家用电灶具的微波烹饪部分,这种组合体应符合UL 858《家用电灶具》标准。
SJ/T 9167.10-1993由行业标准-电子 CN-SJ 发布于 1993-12-20,并于 1994-06-01 实施,于 2010-02-25 废止。
SJ/T 9167.10-199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Y63 家用电热器具,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97.100.10 电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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