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图像采集区域标志的设计与设置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安装有摄像机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如银行、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写字楼、公园、广场、小区、交通场站、道路等,提示人员或车辆将进入图像采集区域。
DB11/T 384.12-2009由2009/02/06 发布于 2009/05/01,并于 2009/05/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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