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HAASS 006-2024
富硒石榴酒

Selenium-rich pomegranate wine


标准号
T/AHAASS 006-2024
发布
2024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AHAASS 006-2024
 
 
适用范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富硒石榴酒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富硒石榴生产加工的富硒石榴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778 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H/T 1135 富硒农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2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富硒石榴酒 Selenium-rich pomegranate wine 以富硒石榴或石榴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澄清、过滤、调配、灌装等工艺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4 分类 4.1 干石榴酒 糖(以葡萄糖计)含量小于或等于 4.0g/L 的果酒。 4.2 半干石榴酒 糖(以葡萄糖计)含量大于 4.0g/L,小于等于 12.0g/L 的石榴酒。 4.3 半甜石榴酒 糖(以葡萄糖计)含量大于 12.0g/L,小于等于 45.0g/L 的石榴酒。 4.4 甜石榴酒 糖(以葡萄糖计)含量大于45.0g/L 的石榴酒。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富硒石榴 应符合 GH/T 1135 的要求。 5.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5.1.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 5.2 质量要求 5.2.1 感官要求 5.2.2 理化指标 5.2.3 微生物限量 5.2.4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5.2.5 食品添加剂限量 食品添加剂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2.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5.2.7 重金属限量 重金属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总局令第70号公布)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的规定执行。 5.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次经破碎、发酵、分离、陈酿、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应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其中出厂检验样品量不少于 2kg,型式检验样品量不少于3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一份作备样。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3.1.2 富硒石榴酒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20℃)、总糖(以葡萄糖计)、干浸出物、挥发酸(以乙酸计)、总硒、净含量和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 5.2~5.3 项目。 6.3.2.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鉴定; b) 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前后两次出厂检验差异较大时;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 6.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6.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如微生物限量检测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除酒精度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 7.1.2 酒精度≥10%vol 的产品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7.2 包装、运输和贮存 7.2.1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使用软木塞按照 GB/T 23778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照GB/T 191的规定执行。 7.2.2 运输和贮存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运输和储存时,应“倒放”或“卧放”。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成品不应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贮同运。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储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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