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5667-7:1993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X-ISO 发布于 1993-11。
ISO 5667-7:199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Z16 水环境有毒害物质分析方法,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60.45 水检验综合。
推荐了在锅炉厂中对水和蒸汽进行采样的程序和设备,包括采样装置的示例,以提供代表水或蒸汽主体的物理和化学分析样品。 本取样程序适用于原水、补给水、锅炉给水、冷凝水、锅炉水、冷却水。 不适用于核电厂水和蒸汽的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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