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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直齿轮和斜齿轮承载能力计算 第31部分:微点蚀承载能力算例制订2023/4/138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3部分: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修订2023/4/139压铸模 零件 第20部分:吊装柱制订2023/4/140船舶与海上技术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 紫外处理器的比例缩放数值模拟与计算制订2023/4/141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式激光雷达在风速测量中的使用制订2023/4/142风能发电系统...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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