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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号
- T/YQAC 0003-2022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实施日期
- 2022年12月13日
- 废止日期
- 无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A051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1.020
- 发布单位
- 中国团体标准
- 适用范围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艾草足浴包的规格、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艾草为主要原料,经干燥、粉碎、混合、包装加工而成的艾草足浴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GB/T 7918.3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 规格
艾草足浴包外包袋为聚乙烯(PE)袋,内袋为无纺布袋。净含量为无纺布袋+药剂重量:15 g ±1 g
/袋。
4 要求
4.1 外观及气味
4.1.1 外观
艾草足浴包内容物颜色为灰绿色草本粉碎物。
4.1.2 气味
带有艾草气味的混合中草药香气,无异味。
4.2 理化指标
见表1
表 1 艾草足浴包的理化指标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指标
1 pH 值 5.0~9.0
2 水分 w/% 10~15
3 灰分 w/% ≤ 10
4.3 卫生指标
4.3.1 理化卫生指标
见表2
表 2 艾草足浴包的理化卫生质量指标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指标(mg/kg)
1 汞 ≤ 1
2 砷,以 As 计, ≤ 10
3 铅,以Pb 计, ≤ 40
4.3.2 微生物卫生指标
见表3
表 3 艾草足浴包的微生物卫生质量指标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指标
1 细菌总数 ≤ 5000(CFU/mL)
2 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及气味
5.1.1 外观检验
目测。
艾草足浴包外包袋为聚乙烯(PE)袋,内袋为用透气、柔韧、质轻的无纺布袋,内装有提取艾绒粉碎后的艾草,外加生姜、益母草等药食两用中草药粉碎剂,颜色为灰绿色草本粉碎物。
5.1.2 气味检验
嗅觉。
打开PE袋后,贴近无纺布袋,可以嗅到一股带有艾草气味的混合中草药香气,无异味。
5.2 pH 值
在大于1L的烧杯中倒入1L实验室用三级水,加热煮沸,放入一包足浴包,半小时后,取100 mL液体, 放置冷却至室温,按GB/T 13531.1的规定进行pH值测定。
5.3 水分
按GB/T 6435的规定进行。
5.4 灰分
按GB/T 6438的规定进行。
5.5 理化卫生指标
汞、砷、铅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5.6 微生物卫生指标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分别按GB/T 7918.2、GB/T 7918.3的规定进行。
5.7 净含量测定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任选两个包装盒内随机抽样5袋,每次抽样不少于10袋,其中2 袋做理化,3袋做微生物,同时,备样5袋。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及气味、pH值和水分。
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4 要求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 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水分、灰分的检验结果处理
水分、灰分的检验结果按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
6.5 不合格的处理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规定时,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若复检仍达不到本部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 产品交付
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验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双方议定的仲裁检验单位单位,并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选用材料的国家基本要求,销售包装为纸盒包装,纸盒内一盒有15袋产品。纸盒产品的外包装纸盒上标明: 产品名称、配料、厂名、 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标准编号、保质期、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标志,外包装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 规定。
7.2 运输、贮存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设施,不应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运。
产品应按批存放在通风、 干燥的贮存处妥善保存,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共同存贮。保质期按销售包装的标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