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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号
- T/ZJJX 310003-2023
- 发布
- 2023年
- 发布单位
- 中国团体标准
- 当前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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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JJX 3100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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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4 基本要求
合同文本的表述应简练、易懂,并确保有关条款的清晰、透明、客观、公正。对国家、行业或当地有新标准和规范文本发布的,应优先使用规定的合同范本。
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执行完成后应至少保存三年;应设置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谈判、起草、签署、履行、归档等综合事务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岗位或聘请律师负责处置涉及诉讼的合同纠纷;宜提供各种合同样本并对重要的条款做出相应的解释。
家政服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保证工作质量。
消费者应保障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保障和支付报酬。
5 合同主体
家政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并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资金,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家政服务员工作档案。
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按照国家或地方职业鉴定标准制定的员工培训体系。
家政服务员
应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具备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
应如实告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义务。
遵守家政服务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一定的家政服务技能并持证上岗。
消费者
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件。
具有履约能力和固定住所,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基本家政服务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应诚实告知有无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义务。
6 合同形式
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以及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采取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的合同形式如下:
a)家政服务机构宜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劳动合同》(参见附录A)或《家政劳务合同》(参见附录B);
b)家政服务机构宜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双方)》(参见附录C);
c)家政服务机构可结合自身需要与家政服务员及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参见附录D)。
采取中介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的合同形式如下:
a)家政服务机构可结合自身需要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劳动合同》或《家政劳务合同》;
b)家政服务机构可结合自身需要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双方)》;
c)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宜签订《家政中介(居间)合同》(参见附录E)。
7 合同内容
家政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有效证件;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期限、地域、工时、薪酬及支付形式等;
——家政服务员应遵守企业制定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工作规则、标准等;
——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工作条件、日常管理和培训要求;
——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劳动保护、安全保障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
——合同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家政劳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有效证件;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期限、地域、工时、薪酬及支付形式等;
——家政服务员遵守家政服务机构制定的并为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服务规则;
——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管理和培训;
——消费者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劳动安全保障;
——购买商业保险的约定;
——明确家政服务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事项;
——合同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员工制家政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有效证件;
——家政服务的期限、工作地域、费用及支付形式等;
——家政服务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购买商业保险的约定;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家政服务员住家服务的,应明确消费者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中介制家政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有效证件;
——家政服务的期限、工作地域、费用及支付形式等;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家政服务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约定;
——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安全保障;
——购买商业保险的约定;
——服务期间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纪律;
——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家政服务员住家服务的,应明确消费者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违约责任;
——双方或三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家政中介(居间)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有效证件;
——中介服务的期限、费用及支付形式等;
——中介服务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劳动安全保障;
——就购买商业保险做出约定;
——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纪律,服务内容、方式、报酬和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或三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8 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前,家政服务机构应对家政服务员、消费者开展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识别,并告知其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重申其应履行的义务。
设置合同条款协商沟通环节,使合同相关方知晓合同文本的详细内容。
对涉及家政服务机构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家政服务机构应安排合同签署方见面或线上沟通,明确服务要求与标准。
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员开展主体资格审查和识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真伪;
b)提供的有效期内的体检报告和健康证明的时效和真伪;
c)提供的学历、培训、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情;
d)与其他家政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和有无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
f)个人信用信息等。
家政服务机构应对消费者开展主体资格审查和识别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提供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的真伪;
b)消费者及其家庭成员有无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
c)定金、预付款和具备支付家政服务报酬的经济能力证明。
家政服务机构应如实对家政服务员重申下列内容:
a)家政服务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期限、报酬及福利待遇等;
b)消费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情况,如:有无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
c)消费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宗教信养、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9 合同履行
分类与处理
合同履行分为正常履行和非正常履行,处理方法如下:
a)合同正常履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进行岗中回访、岗后满意度调查;
b)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启动预警机制,及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限时处理,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反馈和归档。
合同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合同相对人合意变更合同相应条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签订家政合同变更书(参见附录F)。
合同解除
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方式终止合同效力,可以依法解除或约定解除。
合同中止
在合同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发现确有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事由时,可以通知相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情形消灭时,应恢复履行。
合同终止
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完毕或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
合同续订
合同届满前,合同主体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原合同有效期延长相关事宜继续约定。
合同完善
应及时跟进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合同内容,并以合同主体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修订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流程、规章制度的内容,以满足实际履行需要。
合同纠纷处理
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完善的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宜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