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设备故障、维修、维护等致使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排污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告原因和设备情况,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组织开展手工监测,废水排放口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小时,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废气排放口监测频次不低于1天1次。...
建设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开展噪声和辐射自动监测,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为实现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我市将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排污单位自行上传结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相关单位按需集约建设完善数据平台,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联网,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发布。 ...
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七、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时,数据标记内容应当同时公开。 ...
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我们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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