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却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两年内没有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将对其实施约谈或者退出机制,确保地标产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按照每年新增5~8个产品的速度,大力推进地标保护工作,今年要争取消灭空白的省直管县市,‘十三五’期内争取消灭所有的空白县,实现质的飞跃和量的提升。”...
不过,多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护身符”,却并未挡住各地假冒伪劣产品对“五常大米”的侵害。据了解,类似这种只为农产品戴“高帽”、缺乏有效保护机制的现象,在地理标志类农产品中比较普遍。依据我国法律权责一致性原则,除商标权利人有品牌保护义务外,前述政府部门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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