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指南定义了犬组或团队执行区域搜索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1.2 区域搜索犬组或小组在陆地表面进行搜索,包括开放的城市或荒野地区,以及山区和高山环境。 1.2.1 在山区、高山环境或地下进行搜索的区域搜索犬组或小组应需要接受额外的培训。 1.3 本指南不包括在部分或完全倒塌的结构、密闭空间或内陆或海洋水体中进行搜索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1.4 受过训练以满足本指南要求的区域搜索犬组或小组可以在可能与世隔绝或失去基础设施的城市和灾区开展工作。 1.5 区域搜查犬组或团队必须在司法机关认为适当的合格监督下工作。 1.6 本指南不提供区域搜查犬组或团队如何运作的理论基础。 1.7 搜救犬人员或团队有资格成为 F1993 分类中定义的以下类型的 I 型和 II 型搜寻与援救人员或团队的成员: 1.7.1 A 类(荒野)、1.7.2 B 类(城市)、1.7 .3 C 类(山地)、1.7.4 G 类(洞穴)、1.7.5 H 类(矿井)、1.7.6 I 类(雪崩)、1.7.7 K 类(飞机)和 1.7.8 L 类(未分类)。 1.8 根据当地的具体需求、法规或政策,区域搜查犬团队或团队可能需要进一步培训才能完全参与特定类型和种类的团队或团队。 1.9 本标准并不旨在解决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如果有)。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健康和环境实践,并在使用前确定监管限制的适用性。 1.10 本国际标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TBT)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制定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中确立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化原则制定的。